你说什么?“非正常申请”可以罚款了!

“非正常专利申请”一词最早出现在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文件,随着2017年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申请人感受到了它的威力,迅速成为专利领域热门话题之一。

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以期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原则化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隐患:2021年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数量呈现骤升趋势,远超2018年-2020年三年认定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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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769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和同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下称“规范规定”)则是直接将“诚信原则”作为判定非正常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

“修改决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规范规定”则在第二条规定: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可以看出,打击“非正常申请”从法律层面升级了。而且《细则》也从各个层面细化了十一条(包括“非正常申请”)的适用范围。


《细则》第五十条 初审阶段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审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二)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甚至是


第六十九条无效审查阶段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然,无效阶段如何针对“诚信原则”进行举证,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还不好说,但这无疑增加了无效理由的多样化以及专利权人的应对难度,大家可以搬好小板凳,坐等吃瓜。

并且,“规范规定”第八条规定:

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行政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的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内容来看,这“非正常申请”从初审、实审、复审、无效到行政处罚一条龙服务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安排的明明白白。不过一旦我们被“非正常申请”误伤,也不用太过担忧,“规范规定” 第七条给了大家救济手段: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对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家也不用被“非正常申请”吓到,建议大家遇到时积极应对,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部门:精金石咨询组
作者: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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