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专利申请”一词最早出现在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文件,随着2017年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申请人感受到了它的威力,迅速成为专利领域热门话题之一。
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新增第二十条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以期为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原则化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的隐患:2021年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数量呈现骤升趋势,远超2018年-2020年三年认定数量总和。
而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769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和同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下称“规范规定”)则是直接将“诚信原则”作为判定非正常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
“修改决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规范规定”则在第二条规定: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可以看出,打击“非正常申请”从法律层面升级了。而且《细则》也从各个层面细化了十一条(包括“非正常申请”)的适用范围。
如
《细则》第五十条 初审阶段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审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二)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甚至是
第六十九条无效审查阶段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然,无效阶段如何针对“诚信原则”进行举证,以及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还不好说,但这无疑增加了无效理由的多样化以及专利权人的应对难度,大家可以搬好小板凳,坐等吃瓜。
并且,“规范规定”第八条规定:
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
针对行政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的也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内容来看,这“非正常申请”从初审、实审、复审、无效到行政处罚一条龙服务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安排的明明白白。不过一旦我们被“非正常申请”误伤,也不用太过担忧,“规范规定” 第七条给了大家救济手段:
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对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家也不用被“非正常申请”吓到,建议大家遇到时积极应对,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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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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