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审查意见26.3背景技术问题的一些看法

随着非正常的常态化进行,从之前的机器对申请文件以及单个申请人的申请频率判断后,强制申请人撤回。

而一年多的非正常以后,逐渐适应了非正常判断原理,而人为的进行干预规避。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久前,广大编案代理人深陷26.3背景技术问题的泥沼。

编的案子,被下26.3是必然的,不下才是偶然的

一年来,认识的不少审查员纷纷表示:每天审编的案子,真的是审吐了,又不能每个都驳回,感觉活的好累。

出现26.3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排除绝少数情况),分为这几个方面

1、纯编的案子,而且一眼能看出是编的

2、有交底的案子,但是客户技术方案很烂,需要代理人硬着头皮写,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扩充技术方案。

3、有完整交底,但是代理人给写的像编的一样。

第1、2条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没什么好说的,没办法。

第3条出现这种情况,实属不该。而第3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代理所有编写案子的业务,在局里上了什么黑名单,只要提交的就认为你的质量差;另一种情况就是代理人确实没有注意保护范围,一心跟着客户的思路,即能授权的专利就是好专利,导致给审查员释放一个明显的信号:我只想授权,不在乎什么保护。而这种虽然不是编的,却也属于九种非正常专利申请中的“不以保护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那么如果避免26.3 模板式的审查意见呢?

那起码要看起来不能像编的吧

首先,还是专利名称

专利名称绝对不能再使用:一种XXX用的XXX

这简直在给审查员明牌,在审查员看来就是:一种评职称用的凑数专利,或者:一种评高新用的下证专利。

 

什么是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不是从无到有,实用新型是从有到优,是在现有装置的基础上进行一些结构变动已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专利。

因此,天马行空去花创造一个世界上从来没有出现的机器、设备、装置来申请实用,合适吗?

在撰写之前,应该去检索该领域、该装置的一些现有技术、专利,通过技术方案的理解,去分析现有技术、专利所出现的问题,再去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一个实用新型。

而不是在拿到名称之后,直接画一个世界上从来都没出现过的旷世奇迹。

再说权要:编案也可以要有保护的思维,这种保护的思维不是假设这个技术方案设计的设备日后可以商业化,而是从必要技术特征的角度。

当然,我也不能把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择的很清楚,但是可以尽量在技术方案中挑出自认为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这个挑选,多挑也无大碍,主要意在告诉审查员,这个申请文件就是用来保护的,而不是仅仅随便糊弄一下拿来授权的。

与其说审查员厌烦的是编的案子,不如说审查员厌烦的是垃圾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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