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进,并列或混合?专利的保护范围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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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分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附加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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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包括递进式和并列式两种基础引用方式,混合式引用关系在实际撰写中也比较常见。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也就同时具有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只需将附加的技术特征按照并列式的引用方式进行撰写,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依赖关系,则将附加的技术特征按照递进式的引用方式进行撰写,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没有关系,则可以选择上述的任一引用方式进行撰写,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常见的还有如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9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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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修改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只需判断附加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即可,然而,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却直接影响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书修改,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专利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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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给出了具体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无效宣告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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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影响

以下所有说明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而只能采用并列式的引用方式进行撰写时,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此时权利要求3因为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矛盾,则可将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3作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前者可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后者是在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能带来创造性的前提下的一种选择。

当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依赖关系,而采用递进式的引用方式进行撰写时,如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此时若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仍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保留。

当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关系时,其不同的引用方式将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有较大影响。

  • 混合式引用方式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混合式引用方式在限定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专利保护范围受权利要求1的权利状态改变的影响较小。

混合式引用方式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较多,修改余地也最大。在无效宣告中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可以参照并列式引用方式,综合考虑递进式引用方式,给出保护范围最大的修改。但混合式引用方式权利要求的数量较大,造成申请成本的增加。

综上所述,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保护范围、无效宣告时的修改空间、涵盖技术方案的数量、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对于多个彼此没有关联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数量的选择余地较大时,则可以考虑混合式的引用;在权利要求数量的选择余地较小时,可优先考虑并列式的应用。

作者:专利工程师 宿淑艳  编辑:豆豆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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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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