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难免存在用词不严谨、表达不准确、权利要求保护围过宽等缺陷。那么如何做到在正确的范围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呢?
为什么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呢?主要是因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制,为了体现先申请制原则,不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后通过修改而引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新的技术内容,同时这也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
针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凡是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以下,通过一些具体案例,列举一些针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常见情形。
【案件1】
发明名称:电袋除尘系统在提高微硅粉中二氧化硅含量的用途
修改目的:原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具体修改如下:因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较低,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技术特征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1,提升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是否超范围?
增加的技术特征为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因此未超范围。
【案件2】
发明名称:一种中药提取物免洗洗手液及其制备方法
修改目的: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改变技术特征。
具体修改如下:因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8中,北苍术、艾叶、菖蒲、青蒿、藿香质量比均为5:3:3:3:2,且在此用量比下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是否超范围?
添加的技术特征为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因此未超范围。如果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则不被允许。
【案件3】
发明名称:一种丙烯酸酯压敏胶用松香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修改目的: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具体修改如下:原独立权利要求1作为松香树脂的产品权利要求新创性较低,但若变更为松香树脂的应用,具备较高的新创性,授权前景更高,因此将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变更为应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是否超范围?
因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可允许以上修改。
除以上列举的三种情形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不允许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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