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国奢侈品牌迪奥“中长半身裙”被质疑“撞衫”中国马面裙,在迪奥的产品介绍中,只字未提其灵感来源,只注明该产品“采用标志性的迪奥廓形”。“廓形”一词单独来看指外轮廓线,具体如A形、H形、X形、T形、O形,该词汇或许无可指摘,但迪奥却只谈廓形,丝毫不谈具体款式细节。
据悉,迪奥此款“中长半身裙”整体款式为:“前后裙门有重叠、可开叉,左右两侧有裙褶,腰部腰带与裙身为同色调,以金属腰带扣为装饰。”而除了裙长较短外,整体与中国的“马面裙”款型十分相近。
同时,迪奥在国内官网称其为“全新的优雅时尚的单品”,而在外网则以“a new elegant and modern wariation”一词定义此裙,将中国传统的马面裙款式标榜为自己的“原创”、”新的“、“现代化”的时尚单品,让人不得不怀疑迪奥此举是否有文化挪用之嫌。
针对此事,前有“中国留学生身着马面裙在法国巴黎迪奥旗舰店附近进行抗议”,后有“女子穿马面裙进迪奥拍照被制止”,随着该事件的发酵,民众们不由纷纷质疑,迪奥此产品是否“抄袭”、甚至“文化挪用”了马面裙的设计。但对于各处的质疑,迪奥却并未做任何解释,而该款“中长半身裙”在中国迪奥官网虽已下架,但在国外等地的官网仍为在售状态。
马面裙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或许并不熟悉,但其在我国已拥有600年的历史。马面裙,又称“马面褶裙”,它是在传统“围裙”的基础上,加上裙门、褶裥、襕干、刺绣等结构工艺及装饰变化而成。其源于宋辽,又兴于明清,然而,五四运动后,中国女性的裙子与西方女裙的差别越来越小,马面裙逐渐在生活中销声匿迹[1-2]。
由于马面裙为传统服饰,因此很难在法律角度被定义为抄袭,本次笔者主要从专利层面予以解析,谈一谈迪奥与马面裙事件中大众比较关注的“侵权”问题。
问题1:马面裙是否有专利?迪奥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的前提必然为“有权”,但对于马面裙而言,尽管其历史悠久,为中国的汉服形制,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从一开始就拥有了其专利权。但经笔者检索,目前,共计2件马面裙相关的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并获得了授权,公开号分别为CN306006880S以及CN307193548S。
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并不简单,主要分为3点:①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③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再看迪奥“中长半身裙”与此两篇专利中的相关马面裙,尽管产品的功能、用途相同/相似,但2篇专利所保护的范围分别重点在“马面裙锦鲤图案纹样”以及“包括色彩及图案在内的汉服制式+短袄马面裙”。而将迪奥“中长半身裙”与前两篇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比发现,显然并不“构成相同/等同”。因此,尽管确实有马面裙相关专利,但对于迪奥“中长半身裙”而言,很难将其定义为侵权。
同时,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即使迪奥的相关产品在中国本土构成侵权,但由于我们在别国并无马面裙的专利权,因此,从专利层面而言,仍无法约束迪奥在其他国家的行为。同样,需要注意的一点,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均有时限性,对于前文提及的2篇马面裙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保护期限为15年,也即,15年后,该项技术则为公共所有。
问题2:迪奥是否可以对其“中长半身裙”申请专利?从而转向对其他汉服商家收费?
首先,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可知,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单就保护客体而言,迪奥此裙,显然是可以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但应知悉,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的前提是其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不丧失新颖性(除满足宽限期的情况以及其他特殊规定外),若迪奥在公开售卖该款“半身裙”后再申请专利,显然是无法获得授权的。应明确,专利的本质并非为了保护原创,而是公开换取保护。而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公开技术,这也是很多申请人容易犯的错误。譬如持续5年多的路虎、陆风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之争,便是因为此类原因直接导致专利的无效。至于迪奥的“中长半身裙”在公开售卖之前是否已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在授权后才会被公开,因此目前尚未可知。而至于它在申请后是否能够获得授权,还需要审查时的具体判定。
当然,即便退一步讲,迪奥此裙后期获得专利授权,我们仍可对其进行无效,一旦该专利被无效,则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说明,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值得说明的是,该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因此,迪奥即便申请专利也很难拿到授权、维持专利权的稳定,进而转向对其他汉服商家收费。
我们尽管仍不能从专利角度定义迪奥“侵权”,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也并无“文化挪用(近似于文化剽窃,就是将本不属于本地的异域或其他民族的文化资源借用过来,从而对本地的文化形成影响,也创造出新的文化产品和现象)”这一概念,但从道德上来看,迪奥此举,称其为“文化盗窃”也不为过。
古语有云:“不告而取,是为窃也,不告而用,亦为窃也。”迪奥不光不告而取、不告而用,实为张冠李戴、颠倒黑白。因此,迪奥此次事件,与其说是因为“借鉴”引起民愤,不如说是其在“借鉴”后还标明为自己原创、现代化新品,丝毫不提“马面裙”或者“中国元素”,就像论文全文引用了别人的文章不光不标明出处还说是自己原创一般,颜之厚矣。或许有人认为迪奥的此次事件,只是简单的“借鉴”,正如西装、牛仔裤一般,但迪奥此举,显然不同于1997年英国服装设计师约翰·加利亚诺的首秀“海上花”,也不同于马来西亚沙巴的服装设计师Brian Khoo新设计的“Lunar 2021系列”,他们向公众传达的“中国灵感”、“中国元素”信号时刻展露出他们对中国文化的致敬与欣赏。
因此,如今仍在自欺欺人的看客们,醒醒吧,迪奥“中长半身裙”并非如你们所想的一般是对中国文化的宣扬,而是“窃取”。一衣之争尽管不能抹杀千年古韵,但仍避免不了有心人故意为之,进而使真相掩埋于尘土,当文化被潜移默化地窃取而我们仍不自知,待十年、百年乃至千年后,谈及此裙形制,人们所知的仅是迪奥的原创款式,而非中国的马面裙,那我们终将悔之晚矣。
在“迪奥事件”之前,有多少国人知道马面裙这一形制?怕是寥寥无几,即便是在这件事情发酵后,仍有绝大多数的国人并不知道马面裙究竟为何物,在国内已经如此,更遑论国外。我们应知,文化自信、民族自信并非是等来的亦不是讨来的,而是争来的,民族自信与文化输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立民族自信、文化自信,从而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多的原创、创新,不要一味地伸手去要“舶来品”,进一步在专利、版权层面加强保护,进行文化输出,让世界了解国潮、华流,才能让他人窃之不得,偷之有愧。
至此,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愿中国的青年都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惟愿你、我、他,无论少年、青年、老年,于此时此地此刻,纵使为萤火一般,也皆可发声、皆愿发声、皆去发声。
参考文献:
[1] 曹雪, 王群山. 从开衩旋裳到罗裾撷芳——马面裙的发展历程[J]. 艺术与设计:理论版, 2016(10):3.
[2] 王懿, 张竞琼. 近代马面裙形制类型与演变的实例分析[J]. 纺织学报, 2014, 35(4):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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