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必有因。
当我们了解专利制度的知识时,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也许可以更好提高我们对专利的理解。
洪秀全任命的干王洪仁轩,提出并正式颁行了《资政新篇》。
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
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限满准他人仿做。
1、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范围限于国内,例如模仿造出国外的火车,也可以给予专利权。
2、专利保护期分为5年和10年,同时也可以根据有用的程度延长保护期。
看来专利权保护期的延长制度,虽然近几年刚刚实行,但在我国已具有了久远的历史。
百日维新期间,年轻的光绪皇帝雄心勃勃,力图改革创新。
对采用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超出西方国家水平者,对兴办有利国计民生的大工程者,颁特赏,并准其集资设立公司,专利五十年;
对制造各国所无的日用之物者,授以官职,许其专利三十年;
对仿照各国器械,成功适用者,授以官职,许其专利十年;
保护期限可以长达50年。不但相比天平天国延长了5倍,甚至今日加上延长保护期也不足其一半的年份。
获得专利的,朝廷授以顶戴花翎,给公务员身份,给官做。
对比现在的考公热,如果国家规定某些部门,必须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人才能报考,也许更能唤起全社会对发明创造的重视度。
可惜的是,年轻人没有斗过慈禧太后老太太,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此章程随之夭折。
三、国民政府-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台湾省基本沿袭至今
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是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并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其由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通过,国民党政府主席蒋秆石和立法院院长孙科联名颁布。
该法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类型。其中的新式样可以理解为外观设计专利。
审查程序上:规定专利权需经申请、审查、再审查过程才能最终获得,
从以上可以看出,基本符合了现代对专利法的基本模式。
此外,将化学品、饮食品及嗜好品和医药品及调合品排除在了专利权之外,将其列为不予授权的客体。
而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其中一个焦点就是是否应当给予药品的专利权保护。当然,最终是我们给予了保护。
后来,社会上有一种声音,认为我们给予药品专利权保护太早了,反观印度在这方面对专利的态度与其原料药产业的发展,更是提供了相当有证明力的证据。
四、新中国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有奖金,但专利权归国家
1950年8月,新中国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
该条例采取了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发明权或者专利权,并分别获得发明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
符合当时特色的是,规定了发明人只能享有奖金,但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内的经济发展以及与国外经济的往来,客观上决定了必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私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
纵观以上专利制度建立的几个里程碑节点,每次的变化都处于重大的历史背景之下。
面对当下的种种新情况的产生,也许我们也可以凭借背后局势的考量,对我国专利的各种规定,拥有更加深刻的理解甚至预测后期可能的变化。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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