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南中对中药发明的新增规定解读——以技术效果预判创造性

新指南中中药发明被列为专利审查指南的单独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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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领域被编为新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十一章,紧随在计算机程序和化学领域的章节之后,这对于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这一规定会对中药领域的授权要求带来何种变化,我们详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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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效果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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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中将中药发明分类为加减方发明和自组方发明,。笔者发现:在所有类型的创造性判断中,无一不以“有益的技术效果”、“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创造性的判断条件。那么,如何根据技术效果实现对创造性的预判,是中药申请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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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益的技术效果”?按照以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经验,这绝对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本组方具有一定疗效,即视为具有有益效果。也就是说,在描述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时,不能困在自身发明的囹圄里,而是以现有技术的水平作为起点线看待。
1、以技术效果预判创造性
实际上,有益效果通常是与基础方、原药方的效果相比而来,即以基础方、原药方的最高技术效果水平作为起点,来判断本申请是否具有进一步提高的效果。若有,则可初步认为具有相对而言的有益效果。具有前述有益效果也不代表就具有创造性,我们可以分类来看:
一,减方发
假如减方发明的技术效果实现了相对于基础方的效果的提高,比如说A+B的效果优于A+B+C的效果,可以初步认为具有创造性。
另一种可能是减方发明的技术效果与基础方等同,即A+B的效果和A+B+C一致,这个时候需要进一步观察减方的组分C是否与病症有明确关系。假如说治疗的病症的糖尿病,若现有技术已知C有糖尿病治疗作用,则可认为等同的效果下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若减去的组分C恰恰和糖尿病无甚关联,那创造性则会大打折扣。
第二,增方发明
对于增方发明,即便相对于基础方具有进一步提高的效果,即A+B+C的效果优于A+B的效果,这时也不一定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因为增加药材,来实现效果的提升是符合常规规律的。因此,对于增方发明,具体还要看提高的程度,即是否“可预料”。若技术效果不可预料,则具备创造性。
何种效果又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呢?在中药领域,最常见的还是药材配伍后的“协同增效作用”。一般来说,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即1+1>2),则认为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然,如果加入某种药材后,效果获得了超越预期之外的显著提高,也大概率是发生了协同增效作用引起的。
第三,自组方发明
自组方发明集合了来自出现多种组方中的多种药材,它的有益效果较难与某个组方的技术效果水平明确比较。这个时候,如何根据技术效果预判创造性?我们不妨更进一步划分两种情形:
(1)现有技术公开了组方中的各个药材和病症全部相关。
这种情形下,技术效果具有前述“协同增效”的作用,则初步认定具有创造性。
(2)某药材和病症不相关。
当某一组分和病症没有关系,却被应用在治疗该病症的组方中,应单独验证该组分缺失后对治疗效果的影响。例如,A+B+C是治疗糖尿病的组方,A和糖尿病无关,那么应当验证不含A的组方(B+C)对糖尿病的治疗效果。如果A的缺失效果明显不及A+B+C对糖尿病的治疗效果,那么可初步认定具有创造性。
2、明确的技术效果
明确的技术效果通常不来自于方解、分析、推理,而是来自细胞实验、小鼠实验、临床试验等等科学、客观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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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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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要领域申请人重点关注的几点规定:
1、明确的不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主题
(1)利用禁止入药的毒性中药材完成的发明不能授权专利权(经过炮制或配伍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含该中药材的发明符合用药安全的,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2)自然界找到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不能授权专利权(利用上述物质制成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及其制备方法、制药用途除外)。
(3)中医药理论、中医药记忆方法、中医诊断方法、中医治疗方法不能授权专利权。
提醒申请人格外关注第一点,在提供配方时,如果用到药材,务必确认好中药材是否具有毒性,或者明确记载处理后无毒,否则极易因为一种毒性药材或未记载清楚无毒,而导致专利公开后无可挽回的窘境。
2、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1)对于中药材的描述的充分公开:
使用中药材时,记载该药材的正名和使用部位,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认该中药材及其疗效。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中药材,会存在来源于同一种植物,但是不同部位(比如根、叶)具有不同的功效。因此,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中药材,需要明确入药部位。
(2)记载组成、配比和可验证的医药用途。
综上看来,中药发明的地位在提高,且中药发明未来会走向科学性、客观性,并明确药效和用药安全性。

供稿部门:精金石青岛实务部
作者: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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