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三项,分别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在过去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占据了绝大多数,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从业者对于专利的保护需求不断加深,各种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件开始频繁的出现。
下面从几个案例来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及侵权判断标准。
首先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有二: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其中,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一般包括产品的六视图,通过六视图所示内容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但有时外观设计也包括参考图,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参考图定义为表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场所的图片。
那是否可以以参考图为依据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呢?
可以通过(2018)最高法民8号案例分析,外观设计使用状态参考图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原告为“电动伸缩门(欧雷克斯豪华型Ⅰ)”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被告为被诉侵权产品(“领航4 号LH-004”电动伸缩门)的许诺销售者。原告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展开状态下的图片,只是被诉侵权产品从侧面观察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没有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其他视角的图片或照片。
因此在一审和二审中,判决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等多视角下的设计特征共同确定,不能以使用状态参考图作为依据。
相应地,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近似的判断,应当对比两者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虽然从侧面观察的使用状态下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从侧面观察的使用状态参考图,只能看到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主视图、左视图视角下的设计特征,不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近似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在一审二审中均驳回原告诉求。
2.本外观设计俯视图在正常状态不可见,故省略。”
表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正常状态”和“使用状态”两种不同的形态。而在涉案专利的全部7张图片中,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显示的是电动伸缩门在收缩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仅有状态参考图显示电动伸缩门在展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结合简要说明,使用状态参考图和其他图片,以及涉案专利名称中的“电动伸缩门”,可以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产品为状态可以变化的产品,使用状态参考图表示的即为展开状态下的产品外观设计。
因此,如果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
综上,在使用简要说明解释图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在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中的内容。
由此可见,若结构存在状态变化,且提交图片中包括状态参考图,在撰写简要说明时,应表达出其存在状态变化,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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