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所以在专利申请的撰写过程中,大家往往更注重于权利要求的专利撰写,而弱化了说明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性。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可以看出,当权利要求中的某些缺陷,不能通过权利要求的删除或合并克服时,就需要考虑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克服相应的缺陷。权利要求的撰写与修改,自始至终都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
那么一份高质量的说明书应当如何进行撰写呢?
下面小编将从专利法第26条、第33条两个角度介绍说明书的撰写要点。
除了上述的第26条第四款,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交底资料中的用语进行分析求证,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查询确认,尽量保证说明书中出现的用语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通用含义。
如用语具有特定含义,应尽量使用相关技术领域中具有通用含义的用语明确其含义,或者使用功能性限定对其进行解释说明。
例如:“导向装置”这种非公知领域的用语,可具化为相关技术领域中具有通用含义的用语,如:相互配合的销轴和销轴套;也可进行功能性说明,如:所述导向装置用于限定两个物体的相对滑动方向。
一方面,需要确定技术交底中是否有遗漏的必要结构或方法步骤,可通过资料查询进行辅助,尽可能避免专业滤镜的影响,从技术小白的角度进行分析。
当存在遗漏的结构或步骤时,则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补充说明,确保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另一方面,技术方案中常常会出现多个并列的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手段中的部分特征可能相互矛盾。
当出现这种问题时,需要在说明中以不同的实施例进行分别说明,并强调二者不能存在的情况,以免后续对专利的可行性产生影响。
首先应基于权利要求的布局,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分层说明,避免某技术特征只有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的情况发生。
进一步的,针对权利要求中未提及的技术特征或下位方案也进行分层撰写。特别是仅在附图中隐含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应当以文字的形式分层记载在说明书中,避免附图中技术特征因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无法作为修改依据的情况发生。
说明书的分层撰写最终会形成类似权利要求的多层防御。
当专利审查、无效、复审程序中,权利要求全部技术方案均存在缺陷时,则可以选择相对现有权要相对下位的层级技术特征,而非最下位的层级技术特征进行答辩,从而避免对权利要求造成的不必要缩小,在获得专利权的基础上,使专利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分层撰写的思路,每层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也应分别进行阐述,为创造性答辩中显著进步的论述提供支撑,避免出现多层技术特征效果统述,确保每层技术特征的效果的确定性。
其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如果该上位概念除交底书中已记载的技术方案还有其他可拓展方案的情况,则应当以多个实施例或实施例中声明的形式,对不同拓展方案进行尽可能的穷举,避免说明书过于下位无法对权利要求形成有力支撑的情况发生。
例如:新颖性审查中,对于螺钉固定到螺栓固定的改变,一般会被认为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置换前后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
但是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这种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情况,也常常会被认为是修改超范围的,为此对不同拓展方案进行尽可能的穷举就现有的专利审查机制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拓展方案的穷举,仍然需要以分层说明的形式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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