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电影暑期档,《孤注一掷》无疑成为备受瞩目的热映电影,电影上映15天的时候,就已斩获29亿票房。
其取材于上万起真实诈骗案例,为观众们揭示了“电信诈骗”背后骇人的黑暗产业链,更是把缅甸等地区推上了舆论热潮,该电影所主打的口号“多一人观影,少一人受骗”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然而,这样一部反诈骗的电影近期也陷入了“诈骗”的漩涡之中。
事件经过
关于电影《孤注一掷》涉嫌侵犯我司版权的严正声明(图片来源:微博)
坏猴子公司声明(图片来源:微博)
阿里影业声明(图片来源:微博)
目前《孤注一掷》陷入“侵权”风波中,也让部分观众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一部电影,它的版权究竟属于谁呢?
同时,在《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因此,一部电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顾名思义也就是制作这部电影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
那么,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制作者”一般是指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可能多数人会联想到电影的制片人,在电影正式放映前的片段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制片人、制片单位等多种署名,那么,是不是这些署名下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述的“制作者”呢?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
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名为出品人。
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因此,一般认为出品单位或者出品人为“制作者”,也是著作权人,更通俗一点讲,也就是影片的投资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重量级人物,具体的,需要根据电影参与各方的协议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常说的制片人通常会负责整个影片的总策划,或者是在专业技术上负责整个影片项目制作人,作为整部影片的筹建负责人,他们从前期的寻找赞助、剧组组建、演员挑选,中期的影片摄制、后期制作,再到成片之后的宣发等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因此实际上和出品人还是存在较大差别的。
当然,由于目前影视作品上署名没有明确规范化,很多出品人也署名制片人职务,所以导致多数人存在一定误区。
除此之外,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不享有该影片的著作权。其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但是也仅限为剧本或者音乐,并不享有该影片的著作权。
由此见,一部优秀的影片,需要背后多方创作者的才华和努力,最终呈现出来的作品具备独特的意识表达和艺术价值。
因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尤其重要。
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本身也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同时合理的运用著作权,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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