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单一性问题看生物医药专利布局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以上法条为专利审查指南中单一性审查所依据的标准。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词汇的理解:总的发明构思

审查指南中对“总的发明构思”解释为: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这个解释字面理解起来并不难,但实际应用中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针对以下示例进行简单说明:

权利要求1为:一种抗肿瘤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PD-1抗体,PD-1抗体选自SEQ ID NO.1-5所示的氨基酸序列。(此处假设SEQ ID NO.1-5是现有技术中未公开的序列)

这是生物医药领域极容易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单一性问题的一种撰写方式(注意此处指该申请整个审查过程,不局限于第一次审查意见)。

首先,该权项中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通常我们会认为,即:抗肿瘤药物中都包括PD-1抗体,在这个层面上,本权项是满足单一性要求的。

但是还需要考虑到的是,专利审查中并不是仅仅审查单一性,在满足单一性的前提下,还需要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于示例中的权1,如果认定特定技术特征是抗肿瘤药物中都包括PD-1抗体,那在和现有技术进行区别技术特征确认时,就应当以此为基础

PD-1抗体是本领域所熟知的一类抗肿瘤药物,以认定的特定技术特征对比现有技术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该权利要求并不具备新创性

想要使该权项具备新创性,一个前提是只能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到具体的氨基酸序列上(此处保留技术效果问题),即SEQ ID NO.1-5所示的氨基酸序列。

这时就需要重新确认权1是否具有单一性

当将区别特征认定到具体的氨基酸序列时:

权1是否一定具有单一性?

这里需要明确区别技术特征和单一性中所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但作为授权前提,是权利要求都要满足的。

即权1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别,或者说权1能够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别的特征要是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当前权1我们假设认定了区别特征为SEQ ID NO.1-5,都是具体的氨基酸序列,与现有技术对比的区别特征即序列本身的差异,如氨基酸数量、氨基酸种类、氨基酸排列方式等。

如果SEQ ID NO.1-5各自的氨基酸数量、氨基酸种类、氨基酸排列方式都没有共同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那显然是不能满足单一性。

权1是否一定不具有单一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使SEQ ID NO.1-5具备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

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PD-1抗体的作用是与T细胞上的受体结合,从而使得T细胞能识别并攻击癌细胞,不同的PD-1抗体可能具有不同的抗原结合部位

在该公知常识下,如果SEQ ID NO.1-5具有相同的抗原结合部位,我们仍然可以认定权1具备单一性,如果该相同抗原结合部位能够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别,此时就有了进一步论证创造性的空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种情况应当至少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即原始申请文本中记载过SEQ ID NO.1-5具有相同抗原结合部位,并具体公开了其信息。

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有助于对自研技术方案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

这里仍以以上示例进行说明,假设权1不具备单一性,但SEQ ID NO.1-5所示的氨基酸序列与现有技术均不相同

对于不具备单一性的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可被接受的处理方式,法条具体内容不进行赘述,总结的处理方式:修改及分案

修改:SEQ ID NO.1-5实际包括了5种技术方案,在修改时仅能保留一种,即仅能保留1条序列

此时为了避免技术捐献问题,对于舍弃的技术方案,可以选择分案:其他4条序列各自以当前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形成1-4件分案申请。

但是在以上处理方式下,仍然存在问题:

分案申请能否全部授权?

前面论述区别特征时,保留了一个问题:技术效果

以上修改或分案解决的都是单一性问题,且各分案与现有技术能够形成区别技术特征,但并不代表各分案都具备创造性,判断创造性时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技术效果。

当SEQ ID NO.1-5每一条的技术效果都能达到创造性的评价标准时(具体标准视情况而定,此处不赘述),才能够保证全部授权。

因此,实际在解决单一性问题时的修改或分案,并不能机械地进行选择和分案,而需要结合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确定最终处理方式,可以仅对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案,节约成本。

此时,笔者又需引出另一问题:假设SEQ ID NO.1-5保留了SEQ ID NO.1,并对SEQ ID NO.2和3进行了分案,那么SEQ ID NO.4和5就无法获得保护。

在申请已公开的情况下,SEQ ID NO.4和5会出现技术捐献的问题。

相信这也是很多生物医药领域申请人所在意的问题。
这就需要点一下今天的主题:基于单一性问题的生物医药专利布局,在之前的示例分析下,我们已经明白了可能出现单一性问题的一些审查走向,据此不难得到:在申请前对整体方案进行评估并进行合理布局,一方面能够使专利顺利授权,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技术捐献问题。

综上,基于单一性问题总结了一个简单的专利布局通用流程供参考,具体如下:

1

确定技术方案中共有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判断该技术特征能否与现有技术形成区别,直至确定出既满足单一性又满足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并以此作为申请方向。

2

不存在满足1中条件的技术方案时,根据特征对方案进行分类,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的方案分为一类,并判断每个类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形成不同的专利申请方向。

3

对于2中形成的申请方向,判断每个方向是否均具备新创性,对于具有新创性的方案可以整合为一件申请,后续审查员提出单一性问题时再进行分案,或者也可直接布局多件申请。

4

对于3中筛选出的不满足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处理方式:如需要保密,则不进行专利布局。如目的在于避免他人再进行申请影响后续实施,则可选择与3中的任意申请进行合并。
为了便于理解,制作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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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版权声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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