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撰写工作完成之后,针对该专利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也是大多数申请专利需要面对的问题。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创造性的评述是最常见的问题,也是答复的一大要点。
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主要是看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通过三步法进行答复。所述的三步法具体是指:
(1)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但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能会出现对于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准确的情况,从而影响第三步对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因此,当我们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我们要根据其认定的对比文件,找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再根据区别特征和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得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下面,将从实际的案例出发,体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对于答复创造性的重要意义。
案例一
本申请提供了一种人间充质干细胞成软骨分化的诱导方法。
▼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陈述如下:
我们要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重新认定。
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下简述为D1),找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D1的区别特征。
(3)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丙酮酸钠50-100mg/L浓度、脯氨酸(10-120)×10-3mg/ml浓度;对比文件1中的培养基包含110×10-3mg/L丙酮酸钠,164×10-3mg/ml脯氨酸。
对比文件1中记载如下:
使用本申请的培养基诱导人脂肪间充质干细胞成软骨分化效果如下:
案例二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乳酸菌冻干保护剂。
▼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陈述如下:
▼ 本申请与D1的区别特征包括:
(1)本申请的游离氨基酸或其盐类物质的浓度为5-20g/L,维生素C或其盐类物质的浓度为5-30g/L;对比文件1中氨基酸盐的浓度分别为250g/L,100g/L和140g/L;维生素C盐浓度分别为230g/L,60g/L和50g/L。
▼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如下:
根据D1的记载,其仅公开了冻干后的活菌数,并未公开冻干前活菌数,无法认定使用该保护剂冻干乳酸菌后的冻干存活率。
并且,D1中并未测定25℃和37℃的货架期存活率,D1不存在与本申请对比的基础。
基于上述情况,应按照D1的记载补充实验,作为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依据。申请人按照D1中记载的冻干保护剂的组分制备冻干保护剂,并检测了冻干后的活菌数和货架期的存活率。
测得的对比文件1冻干后的活菌数为2.5×1010CFU/g,37℃存放14天,货架期存活率为30%,本发明37℃存放6个月,其存活率(>75%)远大于D1。
结合区别特征和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冻干后乳酸菌冻干粉的活菌数、存活率及保存时限的乳酸菌冻干保护剂。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性质稳定的乳酸菌冻干保护剂)是不太合适的。若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磷酸盐,为了获得物理性质,比如pH稳定的冻干保护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磷酸盐,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但是本发明中添加缓冲盐解决的是提供一种提高冻干后乳酸菌冻干粉的活菌数、存活率及保存时限的乳酸菌冻干保护剂,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中并未有添加缓冲盐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更没有添加缓冲盐会实现怎样的技术效果进行描述。
因此,在本发明公开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保护剂中添加缓冲盐,D1和公知常识对本发明没有技术启示。
01
不要被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迷惑,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认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为:
(1)找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
(2)找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
(3)根据区别特征和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认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02
若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的数据,请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案补充实验,作为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
根据重新认定的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一步进行显而易见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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