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需要先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对保护范围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审理。
由此可知,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性。
而在此程序中,专利权人会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一些解释和说明,而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应该如何考量呢?
案例分析
01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 涉案专利:
一种塑胶袋热封制袋机
▼ 专利号:
201510260428.4
▼ 权利要求1:
一种塑胶袋热封制袋机,包括热封切装置和物料输送装置。所述热封切装置具有热封切刀和热封辊,所述物料输送装置具有传动辊和包覆在传动辊上的皮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封切装置上设有第一过渡辊,所述物料输送装置上设有第二过渡辊,所述第一过渡辊与伺服电机传动连接,所述第一、二过渡辊通过弹性圈传动连接,所述弹性圈内侧设有可上下移动的送袋辊,所述弹性圈上方设有与送袋辊相对应的压轮,所述送袋辊与压轮相对运动,并与传动辊传动连接。
02 无效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请求无效,其中,请求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 证据1:
CN203318765U(热封制袋机)。
▼ 证据2:
CN202244140U(一次性卫生用品包装制袋输送封口装置)。
▼ 请求人认为:
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区别在于:
(1)弹性圈内侧设有可上下移动的送袋辊。
(2)弹性圈上方设有与送袋辊相对应的压轮。
且认为上述区别已被证据1和证据2采用,涉案专利的特征并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可进行常规选择。
03 专利权人意见陈述
(1)涉案专利采用上下升降的送袋辊,就解决了证据1存在的技术问题;
(2)送袋辊与压轮的接触部位是可以穿过弹性圈之间的间隙的。因此,送袋辊必然是直径较小的轴体和直径较大的圆周体构成的。
(3)专利权人给出了送袋辊结构图的示例,在直径较小的轴体上间隔布置了几个直径较大的圆周体。并指出,说明书中关于送袋辊的上升会抵住弹性圈并使其撑开,具有延展性的弹性圈使得送袋辊的上升不容易卡顿,也不易因送袋辊的表面与弹性圈接触过紧而导致弹性圈与第一、第二过渡辊之间打滑等描述。
04 合议组考量角度
(1)基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即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为依据,说明书是解释权利78要求的最主要的依据。
(2)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记载“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3)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技术方案的陈述往往包含了当事人对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意图、构思的解释。通常来说,结合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往往能对发明创造的动机、目的、技术手段等有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其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是理解其技术方案的重要参考。
05 合议组决定
对于涉案专利记载的“送袋辊”一词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分析。
(1)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送袋辊设置在弹性内侧且可上下移动,并与压轮相对运动,并未限定专利权人陈述的具有轴体、圆周体等结构,可推断出是比较常规的辊子。
(2)说明书也仅记载了送袋棍设置的位置、上下移动以及配合部件进行辊动,并未公开专利权利陈述的具有轴体、关于送袋辊的上升会抵住弹性圈并使其撑开、第一过渡辊和第二过渡辊也可以间歇转动等具体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解释缺乏依据。
启示
拓展与反思
申请人的技术在形成专利文本并递交专利局前,撰稿人应该尽可能的吃透技术,可从研发思路、研发动机、研发目的等方面深入了解技术,并充分体现到专利文本中,避免出现对技术方案保护不到位或者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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