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国知局公布了非正常申请认定的认定及办事指南。
指南中第二部分是其核心内容,主要明确了非正常申请排查与处理的步骤。
理解透了后,申请人可以做到心中不慌,在专利涉嫌非正常申请时有条不紊的申辩及处理。
一方面可合理利用多次的申辩机会,以免专利申请最终被错误的认定为非正常。
另一方面合理把握主动撤回的时机,当确定陈述不被认可而面临处分时,及时撤回。
笔者认真阅读第二部分的内容后,理解其为以下几个要点:
◆ 2轮通知:正式和非正式
◆ 3次陈述:前2次有机会,第3次走流程
◆ 4个主动撤回机会
理解:根据实践看,国知局的通报是以邮件的方式向各省局等单位发送excel表格。
注释:
疑惑:
B、如果是地方局,那么各个地方局指定的期限长短不一时,国知局如何判断提交撤回申请时超期了?
疑惑:
因此,从形式上看,可能呈现出来的是:申请人莫名其妙的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行申诉。
注释:
疑惑:
B、另外一个理解是,所谓的“转正常”,指的是审批流程转为“正常”,不是非正常申请转为正常申请。这个理解看似也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上一个含义更符合常规的理解。
理解:
申请人的第2次撤回机会。
理解:
国知局发出了正式通知书,申请人对此提交“意见陈述书”与证明材料,合乎了正式流程。
疑惑:
理论上,这第二次的意见陈述是申请人的最后机会,命悬一线。
理解:
理解:
国知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仍然拒绝接受,发出的将是“审查意见通知书”。
为何不直接驳回此专利,而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理解:
申请人的第4次撤回机会。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国知局给予申请人是最后一次主动撤回的机会?
理解:
申请人如果放弃第4次撤回机会,而选择进行第3次的意见陈述。那么,此专利将被驳回。
难道,无论如何陈述都会被驳回么?字面意义上的理解是的。
所以本次意见陈述可能是形式上的流程程序。
申请人还不服怎么办?
可以提交复审请求,通过复审程序获取救济。
困惑: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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