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我们通常比较注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尤其注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
因为这直接关系着专利权人的权益大小,而其衡量标准也比较明确——看技术特征的多少,技术特征越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小;技术特征越少,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
然而,在进行外观专利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本是: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并没有撰写权利要求书一说。
如此一来,我们该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呢?
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挖一挖,找一找答案。
通俗的翻译一下,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肉眼可见到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简要说明里的文字描述不能主张其保护范围,只能对图片或照片起到解释作用。
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根据图片或照片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呢?
…….嗯…….
在这里,小编不得不说,二审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眼睛雪亮)。
支架在涉案专利的多个视图中明显存在,原告主张其支架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同时,支架在手电灯的整个产品中占据了约1/3的比例。
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遵循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出发,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是能够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区分开来的,即判决中的“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不构成侵权,被告因此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
看到这里,有些人不禁唏嘘: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灯体非常相似,却因为缺失一个支架就被认定为不侵权,这外观专利也太好规避了,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价值岂不是大打折扣?
其实,如果专利权人一开始申请时就做好外观专利布局,是可以获得一个比较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从而避免被竞争对手轻易规避掉的尴尬局面。
由于涉案手电灯包括灯体和支架两个部分,如果在申请之初就对手电灯的部件进行拆解,分别对设计要点进行申请,如:分别就灯体、支架、手电灯整体同日申请三个外观专利,织就一张外观产品专利防护网。
这样,被控侵权产品就会很容易落入这张防护网中,因与灯体外观专利相似而构成侵权。
换言之:产品的构成组件越少、保护范围越大。
上面提到组件产品,那么,有朋友会问:该涉案专利如果按照组件产品进行申请,是否会扭转轻易被规避掉的被动局面呢?
答案:不能。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此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仍需同时包含灯体和灯架两部分,才能与涉案组件产品的外观构成相似侵权。
即:作为组件产品申请与作为单个产品整体申请相比,二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当,并没有多少改善。
那么,如果作为套件产品申请呢?
答案是:不能作为套件产品申请。
因为,套件产品是是指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灯体和支架的功能不相同、也不相近,不属于同一大类,设计构思不相同,故不能作为套件产品申请。
但是,既然提到了套件产品,我们再来简单聊一聊套件产品的保护范围,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要提交每一个套件产品的六视图,每个套件产品均等同于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对应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的各个套件产品分别单独对比,只要落入成套产品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
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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