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呀挖! 挖一挖如何扩大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我们通常比较注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尤其注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

因为这直接关系着专利权人的权益大小,而其衡量标准也比较明确——看技术特征的多少,技术特征越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小;技术特征越少,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

然而,在进行外观专利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本是: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并没有撰写权利要求书一说。

如此一来,我们该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呢?

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挖一挖,找一找答案。

首先,我们在专利法条的花园里面挖一挖: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通俗的翻译一下,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肉眼可见到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简要说明里的文字描述不能主张其保护范围,只能对图片或照片起到解释作用。

那么,下一个问题来了,根据图片或照片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小呢?

…….嗯…….

不要着急,让我们接着在外观专利的花园里面挖一挖,挖出个外观侵权诉讼案例,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例】
格瑞电子(厦门)有限公司诉廖长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涉案专利A为一种变焦手电灯(如下图所示),包括灯体和支架

640 (11)

640 (12)

而被控侵权产品B(未附图)没有灯架
从俯视图角度看,被控侵权产品B的灯头座上排列着从小到大的五个白色圆点,边上并附有数字等,而涉案专利A则没有,其他部分的设计与A并无明显不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以被控侵权产品B与涉案专利A的最大区别在于缺少支架进行抗辩。
原告则主张A中的支架不是其专利主要组成部分,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包含该支架,B的设计与A的灯体部分相同,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3万元人民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判决要点如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格瑞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变焦手电灯”,因此从其图片上看,无论是主视图、立体图、左视图还是右视图,均明确表示专利产品包括手电筒和支架,支架与手电筒构成了涉案专利的整体外观形状,这一在专利图片中清楚显示的外观应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且该专利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中显示,专利产品的使用(即放置在支架上的手电筒作为手电灯使用)存在三种状态
被控侵权产品没有支架,仅为手电筒筒身部分,这就使除俯视图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外观存在明显不同,且由于没有支架,亦不存在三种使用状态,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小编不得不说,二审法院的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眼睛雪亮)。

支架在涉案专利的多个视图中明显存在,原告主张其支架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同时,支架在手电灯的整个产品中占据了约1/3的比例

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遵循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出发,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是能够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区分开来的,即判决中的“两者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不构成侵权,被告因此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

看到这里,有些人不禁唏嘘: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灯体非常相,却因为缺失一个支架就被认定为不侵权,这外观专利也太好规避了,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价值岂不是大打折扣?

其实,如果专利权人一开始申请时就做好外观专利布局,是可以获得一个比较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从而避免被竞争对手轻易规避掉的尴尬局面。

由于涉案手电灯包括灯体和支架两个部分,如果在申请之初就对手电灯的部件进行拆解,分别对设计要点进行申请,如:分别就灯体、支架、手电灯整体同日申请三个外观专利,织就一张外观产品专利防护网。

这样,被控侵权产品就会很容易落入这张防护网中,因与灯体外观专利相似而构成侵权。

换言之:产品的构成组件越少、保护范围越大。

上面提到组件产品,那么,有朋友会问:该涉案专利如果按照组件产品进行申请,是否会扭转轻易被规避掉的被动局面呢?

答案:不能。

理由如下:
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假如涉案专利产品按照组件申请,组件1为灯体,组件2为灯架,使用状态图参考图1即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合状态图

在此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仍需同时包含灯体和灯架两部分,才能与涉案组件产品的外观构成相似侵权。

即:作为组件产品申请与作为单个产品整体申请相比,二者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当,并没有多少改善。

那么,如果作为套件产品申请呢?

答案是:不能作为套件产品申请

因为,套件产品是是指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灯体和支架的功能不相同、也不相近,不属于同一大类设计构思不相同,故不能作为套件产品申请。

但是,既然提到了套件产品,我们再来简单聊一聊套件产品的保护范围,对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时要提交每一个套件产品的六视图,每个套件产品均等同于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对应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侵权判定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的各个套件产品分别单独对比,只要落入成套产品中的一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即侵权

案例启示

总结一下,通过上述案例进行的深挖和分析,我们挖出的启示为:
(1)对于一件产品,为获取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可以遵循“件申请,优于整体”的申请原则,将整机拆分成具备授权前景的多个部件,针对每个部件和整体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会是更好的专利布局策略。
(2)一个产品,可能包含多个创新点,将产品整体作为一个专利申请虽然可以节约成本,但很容易被规避掉。
这时,我们应当提取产品的最小创新点单元,针对单个创新点分别申请一个专利(若单个创新点不能构成单个部件时,可考虑局部外观专利申请),形成多重专利布局。
上述涉案产品具有多个构件,我们由此进一步深挖得到的启示还包括:
(3)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为单构件产品,如药品包装盒或行李箱等。
若想获取较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可以在简要说明中结合创新点合理确定产品的设计要点
如:常见的设计要点对应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大到小为:形状>形状与图案的结合>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其他的设计要点组合形式此处不再比较)。
(4)如果一个产品既可以作为组件申请,又可以作为套件申请时,如:内外嵌套的包装盒和包装袋,桌椅家具组合等,优先考虑按照套件申请,这样不仅能获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而且比分别单独申请节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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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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