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偶像的几个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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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概念

    1992年美国科幻作家尼尔·史蒂芬森的小说《雪崩》创造了元宇宙(Metaverse)一词,由英文单词“超越”和“宇宙”组成,代表一个超越现实宇宙的虚拟世界。史蒂芬森将元宇宙描述为“戴上耳机与目镜,找到连接终端,就能够以虚拟分身的方式进入由计算机模拟、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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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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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自从元宇宙概念提出后,此后诞生的虚拟AI偶像、虚拟主播不绝如缕。
     2001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虚拟主持人——阿娜诺娃(Ananova),是由英国的一家网络公司推出的。此外,日本推出了寺井有纪(Yuki);中国推出了歌手虚拟主持人阿拉娜(Alana);美国推出了薇薇安(Vivian);韩国推出了露西雅(Lu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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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虚拟主持人阿娜诺娃)

     2004年,央视CCTV-6频道推出了国内首位虚拟电视节目主持人—小龙。采用三维技术,融合了刘德华、梁朝伟和金城武的面部特色,大胆赋权让其主持了《光影周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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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日本研发的超级 AI 虚拟主播“绊爱”在 YOUTUBE 上首次亮相就受到了大量网友关注,语言口型与仿真人外表有了较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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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虚拟偶像或者虚拟主播在各行业普及开来,科大讯飞、百度、搜狐、B站等各类资本纷纷入局。
     现实中的元宇宙热潮发端于2021年3月“元宇宙第一股”美国沙盒游戏公司Roblox的上市,元宇宙概念正式出现在招募股权书里面,再次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元宇宙相关概念的讨论与投资。
     拒不完全统计,亮相市场的各类虚拟偶像、虚拟主播已经超过1万个,广泛运用于新闻播报、直播带货、古典文化传播、美妆等领域。
示例网红美妆虚拟博主柳夜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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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基本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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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虚拟偶像主要运用的技术:3D建模、微表情神经网络、智能语音(ASR和TTS)、机器学习等
       2.常见的形象输出路径:皮套穿戴者(日本称之为中之人)的舞蹈或动作形象被设备捕捉,同时在深度神经网络系统中将语音和动作与3D素材库进行合成,最终优化形象对外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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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著作权争议问题

1

应该赋予虚拟偶像人格性吗?

      美国学者玛格丽特将人格归纳出 12 种重要原型,即创造者、弄臣、英雄、天真者、照顾者、凡夫俗子、亡命之徒、探险者、统治者、情人、魔法师、智者。这种人格外化在虚拟主播上一般都成为人设,腾讯的舞蹈逆袭偶像人格魅力就被设置为:智、仁、勇、诚,上文中的柳夜熙 也被设置为会捉妖的美妆达人。     
      从虚拟主播或者虚拟偶像来说,除了运用3D数据库和文本库自动合成的虚拟形象外,大部分新型虚拟偶像主播都是通过实时信息流进行传播互动的,皮套穿戴者(下称中之人)在虚拟形象的语音传输、面部微表情表达方面做了较大贡献。
      笔者认为运营方赋予虚拟偶像主播主要是出于商业营销的目的,一是将其拟人化,拉近与观众的观感;二是匹配其美术形象,与市面其他形象形成差异化。
     著作人格权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权立法中我国采用了“著作人身权”的表述,主要强调创作者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1.控制作品内容的公开;2.保证作者的资格得到尊重;3.保证作品的表达不受歪曲、篡改;4.当作者的思想、情感和作品的表达不相符时,有权修改和收回作品。
     我国著作权立法吸收了各国立法及国际规定,承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都具备著作人身权。应用到虚拟偶像来说,虚拟偶像传递的情感与精神,主要还是由中之人(皮套穿戴者)进行演绎传递的,预设的文本人设只是机械冰冷的,笔者认为,应该
此类作品认定为合作作品,承认新型虚拟偶像是由运营方和中之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双方共同享有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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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虚拟偶像客体享受哪类保护

     虚拟偶像或虚拟主播整个制作与运营传播需要投资方和运营方付出较大的商业成本,有观点认为应将其整体化作执行职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美术作品来保护,笔者认为不妥当。
     1.从3D建模来说,应该适用《著作权实施条例》美术作品的规定,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从特有动作或者舞蹈来说,应该适用《著作权实施条例》舞蹈品的规定,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3.直播形成的储存文件或者信息流,可参照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4.直播表演现场的建筑搭设,应该适用《著作权实施条例》模型品的规定,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应该偏向于保护对各类作品做出独创性巨大贡献的创造者,有利于提升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业界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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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之人合法权益保护


      这个问题的争议来自于一场激烈的网络事件。
     由字节跳动负责开发,乐华娱乐负责运营的国内最头部虚拟偶像团体A-SOUL,皮套穿戴者(中之人)是五位小姐姐。经过漫长的运营与筹备,逐渐在年轻群体获得了大量粉丝受众,被称为国V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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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A-soul疯狂应援的粉丝)

      在一名中之人辞职退出后 ,粉丝爆出五位成员的底薪只有“一万一底薪+1%的提成”,另一个晒出字节工牌的账号则称五位成员每月工资只有七千块钱额,而运营方当月收益200多万元,瞬间网络舆论铺天盖地。
      虚拟偶像A-Soul的整个直播表演过程,需要中之人大量的动作、语音、舞蹈回应,基本属于脑体消耗较大的活动,粉丝认为没有五位小姐姐声情并茂的与人沟通,虚拟形象终究就是个动画人物,如此低的工资薪资收益,也折射了行业发展不合理之处。
      笔者认为,目前将中之人的权益保护放在表演者权是不妥当的,虽然我国对表演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但现实中表演者权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行使,运营方完全可以通过合理方式规避。因此,将对虚拟偶像付出巨大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完全可以享受合作作品的权益,享受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收益。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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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语:虚拟偶像的未来

根据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市场规模为34.6亿元,预计2021年将达到62.2亿元,2023年将达205.2亿元;2020年虚拟偶像带动周边市场规模为645.6亿元,预计2021年为1074.9亿元,2023年有望达到3334.7亿元。

     可以预见的是,二次元、虚拟网络文化衍生产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本期讲的虚拟偶像著作权问题只是沧海一粟,在狂热增长的虚拟偶像市场份额下,需要更多的行业准备与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平衡与保护好多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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