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边形乒乓球拍底板专利被无效,未来七边形乒乓球拍底板会是趋势吗?

【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第46W121241号

决定日:2022年08月16日

发明创造名称:乒乓球拍底板(七边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管建民

专利权人:罗永发

专利号:CN202130791512.5

【基本案情】

2022年04月12日

管建民(下称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

2022年08月16日

复审委做出无效决定,宣告20213079151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9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申请日为2021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21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4月19日,其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证据9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用于判断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乒乓球拍,证据9也公开了一种“球拍”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涉案专利与证据9的区别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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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案专利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对比设计显示出球板底板的纹理;(2)对比设计的拍柄比涉案专利更为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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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专利保护要点中保护的是形状,而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可见上述两个区别中并未包含颜色。

合议组认为:根据乒乓球拍的本身特点,一般消费者通常容易关注球拍整体形状,且在传统球拍底板通常为圆形或椭圆形的情况下,球拍底板的形状的变化更容易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各部分比例基本相同,且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已然使一般消费者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前述区别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在先申请的对比设计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由于对比设计申请在先公告在后,因此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总结,外观设计的保护要点一般分为形状,色彩和图案,如果保护形状,色彩和图案,则保护范围最小,越容易被规避,而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形状,因此,虽然对比设计未公开涉案专利的色彩,但是未要求保护,故不构成的色彩上的区别。


作者:专利咨询师 杨兰兰  编辑:豆豆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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