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申请专利?——如何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精小石3年前发布关注0460 引言 在开放与竞争并存的市场中,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秘密武器”,保护好商业秘密就守住了企业的“饭碗”。近年来,屡见企业技术人员携技术资料投奔竞争对手、企业内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对簿公堂、企业丧失竞争优势甚至面临停产倒闭的典型案例。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你是否意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你是否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应当寻求哪些救济途径减少损失? 今天,笔者通过一些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例,和小伙伴们分享一些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助力企业扬帆远航! 01 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要素: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02 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 2007年,北京金诺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诉晏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金诺公司称晏某利用本公司与泽鑫机电公司之间的经营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为企业造成了损失。而案件审理时发现金诺公司无证据表明其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该信息没有“保密性”,自然无法构成商业秘密,法院驳回了金诺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1年,东莞市欧莱溅射靶材有限公司诉魏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员工魏某离职后,成立了一家相同经营范围的公司,与欧莱公司构成了竞争关系,欧莱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受到了极大的威胁;魏某在离职时,双方约定在魏某离职两年内按月向魏某支付竞业保密费,但是法院审理时发现,在魏某离职后,该公司的工资明细表上并无魏某的签字确认,裁定欧莱公司并未实际向魏某支付该项费用,因此判定驳回欧莱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在上述案件中,企业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时存在一定的误区: 1、商业秘密与公知常识相混淆,误将“非密”信息“保密化”。 2、企业未采取保密措施,造成商业秘密“公开化”。 3、误将他人“独立开发”、“反向工程”、“企业自身泄密”等获得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4、想当然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误将员工“技术经验”当“技术秘密”。 除了上述列出的常见误区之外,企业经营者往往还有其他误区,例如商业秘密的共同享有、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产品售出后是否意味着技术秘密丧失等等,需要企业在实际运营中自我发现,结合法律理论和事实本身,做出正确的判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企业内部人员的泄露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原因,约为78%,主要用于自用或跳槽;京广沪苏浙等经济发达地区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多发地,占全国侵权案件的65%以上;制造业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多发行业,高达67%;技术信息的比重略高于经营信息。因此地处京广沪苏浙地区的制造类企业更应当关注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 03 如何采取措施,防范商业秘密泄露 基于上述分析,企业为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保密措施,应做到如下几点: 1、完善企业制度。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记载在员工手册中,提高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及时核查商业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实施定期核查的方法,筛选潜在商业秘密,确保其处于保护之中。 3、明确外来人员来访制度。要求访客登记、出示身份证件等,告知外来人员来访注意事项。 4、明确并限定保密区域的人员。在保密区域设置门禁、安排专人负责看管等,控制涉密区域的曝光程度。 5、涉密资料加密保管。敏感的资料应加密,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保存。 6、商业秘密分门别类。划分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是绝密、机密、还是一般秘密,不同密级的信息明确可接触人员。 7、与涉密者签订保密协议。与涉密人员约定保密条款,防止内部人员非法泄密。 8、约定兼职人员行为规范。对于外聘兼职人员,企业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明确兼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兼职工作成果归属权。 9、共同开发中明确技术所有权。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企业应当提前签署协议,明确研发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10、加强新入职人员的背景调查。对于新入职员工,尤其是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了解其背景信息。 11、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员工,尤其是知晓企业核心秘密的关键人员,应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离职人员的保密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应当落于实处,不能流于形式,要知道,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就无法构成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04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 企业一旦被侵犯商业秘密后,不要过于慌张,盲目行动,法制社会下寻求合适的救济途径,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劳动仲裁。对于商业秘密是由企业在职员工或已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的离职员工泄露的情形,企业可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条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泄密者承担应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依法为企业提供行政解决办法。对于查定属实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需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企业还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损害赔偿问题的调解事宜,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企业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审理,确定损害赔偿。 3、民事诉讼。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尤其是保密条款,就构成了违约,此时企业可要求商事仲裁,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4、刑事诉讼。对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人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侵权人员的刑事责任,此时也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上述侵权救济途径各有优势,具体选择哪种救济途径需要企业结合被侵权状况:首先企业应及时全面调查侵权现状,例如侵权手段、商业秘密公开程度、侵权的损害后果等;其次,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和侵权类型,选择最佳的救济途径;再次,企业选择救济途径时还应当考虑自身商业秘密是否会出现二次泄露、证据取证、企业声誉是否受损等问题。 总之,一旦企业发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要当机立断,把握时效,在第一时间组织工作小组,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注重取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选择最恰当的救济途径,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05 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问题时应当防患于未然,所做的任何保密措施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因为,一旦涉及到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就会引出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耗时耗力而往往收效甚微。预防才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企业经营者应当意识到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与其他有形资产之间的区别之处,采取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保密措施,从本质上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加强防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不关注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事情进展,提前制定风险预警方案、熟悉行政司法救济途径,才能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损失降到最低。强于防护、精于解决,企业才能切实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守住“饭碗”! END 往期精彩推荐: 如何 “公开技术” 又 “不公开秘密”,礼来的专利迷宫布局 2021-07-15 想明白了,决策就容易了 2021-08-01 药品专利的攻防策略——以恒瑞和赛诺菲为例 2021-07-29 以利妥昔为例,看专利无效攻击的时间节点把控 2021-07-12 关注精金石,回复关键词查阅/下载: 回复“1”各地保护中心技术领域分类号 回复“2”中国专利奖相关介绍 回复“3”17-22届中国专利奖获奖名单 回复“4”各地知识产权补贴政策 回复“5”添加精小石助理微信,观看直播、获取资料、询问政策、最新资讯。 点个“在看”再走吧!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THE END谈专利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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