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件编号:第 4W1115755 号
决定日:2021年07月29日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氧气和二氧化碳的混合气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的方法
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专利权人: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210116232.4
【基本案情】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于2020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于 2021 年 3 月12 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删除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作为权利要求 1,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内容如下∶
合议组于2021年7月29日做出决定,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至6维持有效。
请求人认为∶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为:
①.证据 3未公开向反应器内通入二氧化碳气体,吹扫10 分钟。
②.证据3未公开将二氧化碳切换成V(CO2):V(O2): V(CO)
=(20%-50%):(40%-80%):(0%-10%)的以二氧化碳和氧气为主的混合气,开始烧炭反应。
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关于区别①,证据 4、5、10 均公开了向反应器内通入气体,证据 10 还公开了气体为CO2,通入时间 10分钟,在证据 4、5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气体和通入时间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②,证据 7公开了再生气为氧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的技术思路,O2和CO2的比例关系是可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的,证据 8 公开了再生介质中含有 CO 的技术思路,并进一步公开了再生介质为包含O2、CO、CO2的气相物流”,三者的比例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
除了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之外,还有区别特征③.证据3的再生介质是空气,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利用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混合气再生。本专利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
对此,请求人认为∶
空气也是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混合气,且权利要求 1的方案也不是封闭式的,还可包括一氧化碳。
【无效审查决定要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至少存在区别①、②,对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
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提供一种利用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混合气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的方法,有效再生,避免采用水蒸汽和空气作为再生气时产生的由于温度过高催化剂与水蒸汽接触导致的骨架脱铝现象的产生,以及避免采用氮气和氧气作为再生气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时NOX气的产生。以表格形式表现如下:
问题 |
气体 |
效果 |
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 |
二氧化碳+氧气 |
有效再生 |
水蒸汽+空气 |
导致骨架脱铝现象 |
|
氮气+氧气 |
导致产生NOX气 |
然而除了证据8外,其他证据的技术方案均具有2个不足:
1、非用于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
2、均未公开“采用二氧化碳气体,吹扫10 分钟”的技术特征。
因此,无法给出采用区别①的技术启示。
证据8,公开的是制备低碳烯烃催化剂的高效再生方法,比较接近本发明的甲醇制烯烃催化剂,但其为多步骤再生,且未公开O2、CO、CO2的体积比,因此无法给出采用区别②的技术启示。
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了用氮气和氧气或水蒸汽和氧气做再生气体时产生的环保和安全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专利局仅仅是从无效请求人的理由是否成立的角度来审查并做出决定的,并非进行全面的有效习惯审查。
因为本次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所以判定本专利有效。
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跳出本次无效宣告的理由,从其他角度对本发明进行分析。
首先,现有技术中针对再生甲醇制烯烃催化剂的再生技术,存在的缺陷为:
1、水蒸气,导致催化剂活性组分骨架脱铝
2、氮气,再生反应过程中会产生 Nox
以上为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那么显然在空气中排除水蒸气和氮气是容易想到的,所带来的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自然而然的就会想到采用氧气和二氧化碳气体进行再生。或者说采用氧气和二氧化碳进行再生的技术方案是不具备创造性的。除非带来其他的效果,但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来看,显然并没有带来其他效果。
那么,对于本发明来说,与现有技术相比有2个区别特征:
①.向反应器内通入二氧化碳气体,吹扫10 分钟。
②.将二氧化碳切换成V(CO2):V(O2): V(CO)
=(20%-50%):(40%-80%):(0%-10%)的以二氧化碳和氧气为主的混合气,开始烧炭反应。
以下分别论述:
区别①:结合现有技术的不足,显然通入二氧化碳气体的作用是去除氮气和可能的水蒸气,这是容易想到的,这个区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笔者认为是很勉强的。然而,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可能没有从这个角度进行意见陈述。
区别 ②:本区别的核心是气体的比例的选择,因为CO的比例可以是零,所以如果能够证明二氧化碳的比例大小,对再生效果的影响非常有限,那么就可能可以否定本区别的创造性。可从两个角度入手:A、做实验的司法鉴定,B、对本发明的说明书尤其实施例的记载内容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不足。
另外,本专利实施例一共有8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7记载的催化剂均为:蒙脱土:铝 溶 胶:SAPO-34分子筛,仅仅实施例8记载的催化剂为:高岭土:铝 溶 胶:SAPO-34分子筛,但再生后的乙烯选择性效果最差。很可能本专利最多仅仅支持蒙脱土:铝 溶 胶:SAPO-34分子筛这种催化剂,并不支持催化剂上位化为甲醇制烯烃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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