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发明的技术就能占有专利权了吗?Nonono!想太多!可能自己连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没有哦!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人们往往关注的是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是专利相关的权利除去前述几项外,还包括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未申请的技术方案,谁拥有将其作为专利进行申请的权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利中可能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不考虑权利转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就是申请人,而申请人便是我们此篇所要讨论的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的个体。
很多人可能都会认为,发明一项技术的人就可以对该技术进行申请。但这种情况是有一定前提的,即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一般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那么职务发明创造是如何被界定的呢?
何种情况下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呢?
不管对于发明人还是用人单位,了解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都是维护自身利益所必要的。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也就是说,如果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研发的技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刚才提到,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一般不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但仍然有例外,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原则上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职务发明纠纷屡见不鲜,关于是否是职务发明的认定往往是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
案例一:
原告被告从事的领域相同,第三人自原告公司离职后,于被告公司就职期间提交了专利申请,原告认为,第三人提交的多项专利权应为职务发明,请求判令诉争专利归原告所有。
该案判决诉争专利归原告所有,主要根据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在原告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薪酬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王某国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证据,证明争议期间王某国实际任职于多维公司,并从事与新产品开发有关的工作,这也是本案最终认定是否为职务发明的关键。
最终,原告获得了诉争专利的专利权。
案例二:
在另一起纠纷中,原告青岛得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祥曾签订《聘用合同》,一审中法院判定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主要根据:(1)被告在离职一年内提交了发明专利,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专利申请之日前相应材料的准备亦需要时日,可以认定该发明的作出应该是在聘用关系存续期内;(2)涉案专利与原告持有的技术相关。后被告提起上诉,并于二审中提交了退休证、工作照片、电子邮件、相关证人证言,并主张在得众公司的实际工作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一致,为现场施工作业的技术管理和协调以及产品技术推广,不包含技术研发。而原告未能提供涉案专利研发系陈某祥的本职工作或者得众公司分配的任务的证据。由此,二审中涉案专利被认为非职务发明。
以上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提供证据证明发明人在就职期间是否从事相关专利的工作对于判决结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在签订就职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内容所包括的范围是否涵盖了实际工作中所有涉及的范围;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相关工作是否被记录,这两项证据的结合将更有利于职务发明的认定。
为了避免成为职务发明纠纷的被告,发明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同时,企业也要拿起法律武器,以防为他人做了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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