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只有执业专利代理师才可以出席无效口审,非执业代理人是不可以参加口审的,也不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席。
其依据有2个:
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资格的规定。
《民诉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代理基本只能为近亲属和工作人员。
其二,为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三节规定:“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3.6 节第(6) 点规定:”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 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
综合以上的民诉法中关于公民代理的资格限制,以及审查指南的如上规定,可以得出好似合理的以下结论:
1、只能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员工,才可以担任公民代理。
2、专利代理机构只能指派执业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审。或者说,专利代理机构不能派出非执业代理师参加口审。
然而,专利局第51697号无效审查决定中的内容,很可能给出了如下的认定答案:
专利代理机构的非执业专利代理师,可以通过公民代理的方式出席无效口审
在决定书中,专利局给出了具体的依据和解释:
A:
以上部分可能的理解为:专利无效阶段与民诉法中的诉讼代理人中,关于公民代理的概念是不同的,应该适用于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
B:
以上可能的理解为:代理机构的非执业专利代理师出席口审,但不能有修改权利要求、撤回无效请求等的代理权限,可有权限在口审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达的文件。
因此,专利局认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接受委托,可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参加无效口审。
启示: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只派出1名执业专利代理师,担任相应的代理权限,其他员工可单独以自然人接受委托,以公民代理身份出席口头审理。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从业时间不够或者刚刚考取资格证,但专业度较好的人员,可以走上无效口审席充分发挥其能力,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回复“无效审查”
可获得《第51697号无效审查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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