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五年内不得申请辞去公职、有北京落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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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单位简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请求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现设办公室、人事教育部、审查业务管理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发明审查部、通信发明审查部、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实用新型审查部、外观设计审查部、专利文献部、自动化部等16个内设机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现有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和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科学城两个办公区,专利审查人员主要在科学城办公。
 
第二部分 薪酬和待遇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报考人员一旦被录用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五年内不得申请辞去公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按程序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员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享有相关权利,按程序、标准、条件进行职务职级晋升,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
 
第三部分 报考须知
八、报名之前,请各位考生务必登陆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下载并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报考政策。

九、选择报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考生,请务必从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下载《招考简章》,认真阅读我局用人司局、机构性质、招考职位、职位简介、招考人数、专业、学历、学位、备注等信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凡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因个人原因错填、漏填关键信息或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进入后续环节资格,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列出的专业名称,参照了教育部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考生在报名时,均需填写本科和研究生期间的主要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应届毕业生应填写在《报名推荐表》“主要课程学习成绩”栏目内,其他考生应填写在《报名登记表》“备注”栏目内。

十一、资格审查时主要依据考生所学专业名称、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主要专业课程信息进行综合判断,请考生务必真实、完整填写专业课程信息;考生所学专业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考录职位所列出的专业名称不完全相符的,只要所学主要专业课程满足相应专利审查领域需要,可视为满足专业要求。

十二、考生在报名时,请完整填写学习、工作经历及家庭主要成员信息。学习经历须从小学填起,中间保持连续无间断;工作经历原则上也应保持连续,无工作经历或待业的,请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等成员应填写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信息。

十三、在符合国家公务员局所明确的报考条件前提下,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考录职位未明确要求的资格条件,视为不作要求,不作为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依据。

十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业能力测试在面试阶段组织,测试内容请阅读《招考简章》,其他具体事宜请关注后续面试公告。

十五、进入面试名单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体检和录用资格,将视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请慎重考虑,理性报考。

十六、专利局考录专用咨询电话为:010-62086111,传真机号码为010-62083898,考录工作专用邮箱为zhaopin@cnipa.gov.cn。在电话无法接通时,也可通过邮件咨询相关问题,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期间,我局将通过上述方式,及时解答反馈考生有关问题。电话接听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每天8:00至18:00。
 
第四部分 国家公务员报考政策
(本部分内容摘录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条件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2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3.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0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招考简章》中提出的学历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应届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比如,《招考简章》中仅允许本科学历人员报考的职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

7.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9.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0.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11.报考者在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者备案人选。

12.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时间是多少?
除2022年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2年7月外,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0月。

(二)关于报名
13.什么情况下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报考者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在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者可以更改。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可再改报其他职位。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2021年10月24日18: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但不可再次报考原职位。

14.《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何时提供?
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纸质《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一般在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

(三)关于资格审查
1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16.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资料”3种情形。

17.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报考者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招考简章》和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四)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18.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9.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0.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1.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五)其他
22.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维护公务员考试秩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思博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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