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证书拿到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一、专利无效宣告基本含义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必要性
1、 针对他人模仿自有专利技术的打击措施
2 、保护自己的产品技术保密性
3 、推动自身产品技术的发展
三、专利无效宣告所需资料
1 、无效宣告请求书
2、 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为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四、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专利无效的宣告需要走一定的流程,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对专利权所规定的既定内容,任何人均不可违背,专利无效宣告具备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
五、专利无效宣告“11问”
1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应如何提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用如何计算?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缴。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3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同时,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4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有哪些规定?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5问: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的,填写委托书时应注意什么?
当事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6问: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7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8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9问:补正通知书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10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11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的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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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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