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申请是在先申请制,若发明人前期有发明创造,可及时申请专利,这可避免出现由于过迟申请专利而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的被动局面,若发明人在该技术的基础上,后期又有了新的改进,那么发明人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专利的优先权,并且在后申请在要求优先权时,还可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类别进行互相转换。那么中国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即是外国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即是本国优先权)
可知,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那么根据规定,外国优先权中的“第一次提出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中的“第一次提出申请”指代的是“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还是“外国/本国范围内的首次申请”呢?
接下来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究一下优先权中“首次申请”的指代范围。
【案例概述】
【本专利情况】
发明名称:一种电动独轮自行车
申请号:CN201110089122.9
申请日:2011.4.1
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2010.9.6
【无效请求人主张】
请求人主张之一:美国专利申请包含的两件美国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均早于作为本专利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由此中国在先申请不是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
请求人结论:本专利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专利权人陈述】
陈述概要之一:对于本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中国在先申请应该是在中国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而非请求人主张的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
专利权人结论:本专利享有本国优先权。
可知,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本国优先权中的首次申请是指中国范围内的首次申请,还是指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争议焦点分析】
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字面角度来理解,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解:
1、只要是“在中国”的第一次申请即可,不考虑是否是世界范围内。
2、应当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申请,且该第一次申请在中国提出。
而从案件情况中可知,本案中的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对于首次申请的概念持有不同的理解。若仅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字面意义上看,做出明确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
但是,或许可以从制定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背景和目的中获得一定的启示:
首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优先权原则源自于巴黎公约第四条,立法的目的是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巴黎公约中规定,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的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而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是指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其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有关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外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两者表述方式一致,仅是“中”“外”之差。而外国优先权规定中的“第一次”其含义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由此中国优先权规定中的“第一次”其含义也应当是世界范围内的第一次;
最后,结合本国优先权制定的背景可知,设立本国优先权的目的之一在于,在优先权层面上使中国申请与外国申请处于同等地位;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在先申请应当是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
综上所述,案例中本专利的中国在先申请不是首次申请。
【案例启示】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世界范围内的首次申请,且在后申请和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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