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O” 分析是否一劳永逸?

上一篇文章我们探讨了FTO与常规侵权分析的区别是什么?以及分析特征多为什么会对诉讼不利,分析的多,不是表示分析的全面吗?更多的不相似的技术特征,不是更好代表没有侵权主观意愿吗?等相关问题的阐述。

“FTO”分析为何成了故意侵权的证据?

2022-02-19

图片[1]_“FTO” 分析是否一劳永逸?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本篇文章继续对“FTO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也欢迎大家进行留言探讨

1、花钱进行了分析,但是分析报告结果发现跟现有专利差别较大,那这样分析费用岂不是相当于浪费了?

答: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很多人在操作FTO时容易将其和常规侵权分析等同或者混肴。“浪费”与否要看进行这项操作以期望来实现的目的和解决的问题。FTO实现的目的是证明实施方案属于可以自由实施的范围,要么是和专利权技术不同(不落入其侵权范围),要么是属于现有技术(失效专利技术), “分析报告结果发现跟现有专利差别较大”不正是FTO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体现吗?咱们的目的实现了,又怎么能是浪费呢?

即便是常规侵权分析得到类似的结论视为“相当于浪费了”也是不合适的,一方面基于前述提高的专利状态的动态变化性,FTO或侵权分析也并非的是一次性或一成不变的。

即便是针对单次进行的分析,也是一个防患于未然的操作,类似于买保险,我们买保险时其实并不相当于我们希望保险生效,尤其是健康类的保险,我们反而希望他越不生效越好,这个对于风险分析来说是一样的,我们进行这种风险探查或控制操作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情报,来指导后续的行动或决策,无论结果是有风险或无风险,这个操作本身都不会是浪费的。

即便是分析报告中体现出跟现有专利差距较大,我们可以根据分析报告提供的情报借助其他分析手段,例如技术功效矩阵分析等等,进行自有技术的专利布局,也是对侵权分析结果另一种方式的合理利用。

2、在FTO完成之后,落入的侵权专利才公开,所以该专利未进行排查;针对这个现象,FTO之后有什么有效的风险跟踪措施吗?

答:大家不能把FTO当做一个一劳永逸的事情,比如是之前做一次,这样就没有问题了,肯定不是这样的,因为咱们的专利的状态变化都是一个动态的,所以FTO也是一样的,我们不一定每次都以一个报告的形式呈现,可以以一个动态的定期的这种方式去来进行一个持续性的处理,FTO分析可以以一个季度或半年等来做一个定期动态的追踪,另外在首次做FTO的时候一定是可以发现一些潜在的竞争对手,比如说他们跟咱们的这个实施技术、相关领域前后申请了很多这种上游中游下游这样相关的专利,那这样的竞争对手其实可以列为一个重点的动态的监控对象,我们在后期做FTO的时候,可以来动态关注这个申请人的相关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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