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为何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本文主要通过以下案例分析,进一步阐明权利要求书要如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件信息】
申请号:CN97195463.1
发明名称:基于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及其催化用途
申请人:罗狄亚化学公司
申请日:1997-05-09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淄博加华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铈/锆原子比至少为1的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但说明书中实际记载的实施例1-8及11所记载的催化剂组合物的铈/锆原子比的数值在1.43~2.2的较窄范围内。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合理预测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催化剂组合物中,铈/锆原子比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都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温性能。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确定使铈锆组合物作为催化剂应有的基本催化功能的合理铈/锆原子比范围,但并不能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确定使铈锆组合物具有如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高温性能的合理铈/锆原子比范围。
因此,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后续均围绕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诉讼与判决。
最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催化剂,这些催化剂期望在高温中使用时具有高度稳定的比表面积以及稳定的贮氧能力,从技术角度来看,铈/锆原子比应该是在某个合理的范围内才能达到上述两方面效果的平衡。且从本专利说明书提供的实施例和对比例可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及组成都可能对最终组合物产品的比表面积和贮氧能力带来影响,即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及组成都是本专利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并非属于不体现发明点的技术特征。
实施例1-8、11所记载的催化剂组合物的铈/锆原子比分别约为1.63、2.1、2.15、2.1、2.2、1.43、1.67、1.43、2.15,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出本发明的组合物的铈/锆原子比应当在1.43~2.2的范围内或与该范围接近的范围,具有上述范围的铈/锆原子比的催化剂组合物才可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温性能,但很难合理预测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中所限定的催化剂组合物中,铈/锆原子比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都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温性能。
同时,虽然铈锆组合物中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用量比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变化在催化剂领域是公知的,但是,本领域亦公知,不同的铈锆用量比即不同的组成结构会导致组合物具有不同的性能,因此并非所有的公知用量比均会带来本专利所期望的900℃下焙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35~58m2/g、400℃下的贮氧能力为1.5~2.8mlO2/g的高温性能,即,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确定使铈锆组合物作为催化剂应有的基本催化功能的合理铈/锆原子比范围,但并不能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确定使铈锆组合物具有如本专利所限定的特定高温性能的合理铈/锆原子比范围。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启示】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结合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发明的改进之处、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技术效果的可预测性等,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由说明书得到,则该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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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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