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案件信息]

申请号:ZL201410517486.6

发明名称: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

申请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2014-09-30

[基本案情]

图片[1]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013年8月8日

天津青松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与韩国东都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东都物产)签署了《技术转移及保密、销售协议》,约定将东都物产所有的所涉包括生产7-MAC、头孢美唑酸、头孢美唑钠、头孢拉宗、头孢西酮、拉氧头孢酸、拉氧头孢钠制剂、氟氧头孢(N-3)、氟氧头孢钠制剂等产品的秘密技术信息许可给青松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应的产品,因此青松公司对“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独占实施权。2018年6月4日,青松公司与东都物产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将“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的所有权转让给青松公司。
图片[1]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013年11月16日

青松公司与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青松公司委托华民公司使用“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生产“氟氧头孢钠”产品,即青松公司提供“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给华民公司,华民公司受青松公司委托生产“氟氧头孢钠”产品,并对“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承担保密责任。
图片[3]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014年8月

青松公司向华民公司提供了“氟氧头孢钠”保密工艺,包括成酸反应步骤,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
图片[3]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014年9月30日

华民公司未经青松公司许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号为ZL201410517486.6的“高纯度氟氧头孢钠制备工艺”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9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
图片[1]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016年2月16日

青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松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青松公司主张华民公司将青松公司享有的保密工艺申请专利,主要确认涉案专利归青松公司单独所有,故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发明专利权权属应归谁所有。具体而言存在三个问题:(1)青松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二)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三)华民公司是否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一)青松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和价值性,并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应当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条具体条件。
本案中,青松公司明确其主张秘密点为:1.“使用混甲酚(间甲酚)法对中间体脱保护”;2.“成酸反应步骤整体技术信息”,包括物料、反应条件、反应步骤等;3.“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整体技术信息”,包括温度、pH值。针对上述秘密点,华民公司主张,涉案氟氧头孢钠的制备工艺在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公开,所以涉案工艺不属于商业秘密。对此,法院认为:第一,东都物产与青松公司签订的《技术转移、保密和销售协议》约定“在未得到甲方许可前,乙方不应公开任何技术信息或本协议提到的其他信息。乙方应对转移给丙方的技术信息保密性负责,并建立保密信息管理系统”;青松公司与华民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建立专人负责制,确保保密信息不外泄”。第二,华民公司员工万亚娟发表的论文中具体制备步骤、使用的氟氧头孢钠中间体与保密工艺技术方案均不同,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可见青松公司对涉案保密工艺技术方案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初步证明了涉案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不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也并非“容易获得”,且该工艺主要目的是为生产氟氧头孢钠,具有商业价值,因此认定青松公司主张的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为技术秘密。
(二)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
当事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专利权权属时,应当考察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技术秘密。专利文件披露了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使用了技术秘密的,即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
本案中,针对秘密点1“使用混甲酚(间甲酚)法对中间体脱保护”,涉案专利实施例1中公开了使用间甲酚脱保护,秘密点1使用混甲酚脱保护,其中混甲酚是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而邻甲酚、间甲酚和对甲酚对中间体脱保护都是利用了酚羟基的氢键,两者无实质区别,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了使用了秘密点1。
针对秘密点2“成酸反应步骤整体技术信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a)即成酸反应,即包含了秘密点2;并且实施例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虽与保密工艺技术方案中的秘密点2在脱保护试剂、反应气氛、温控时机、反应温度、时间、试剂用量方面存在不同,且保密工艺没有公开“澄清”、“pH至2.5”,但是上述区别并非实质性区别,故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了使用了秘密点2。
针对秘密点3“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整体技术信息”,涉案专利实施例1中的“水洗、萃取、无菌过滤步骤整体技术信息”与秘密点3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披露了使用了秘密点3。
综上,涉案专利文件披露了青松公司相关技术秘密,且专利技术方案也使用了技术秘密,构成对技术秘密的侵害,故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青松公司应对涉案专利享有合法权利。
(三)华民公司是否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权属纠纷中,如果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的贡献,且难以区分贡献大小的,应当认定该权利为共同所有。
本案中,华民公司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也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具体如下:
第一,华民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涉案专利发明点主要在于:1、权利要求1步骤b)中,pH=4-8时氟氧头孢酸趋于溶解于水相;pH=0-3时氟氧头孢酸趋于溶解于有机相。2、权利要求1步骤c)采用溶析结晶法,与保密工艺所采用的冻干法系不同的结晶方法,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二,青松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c)采用溶析结晶法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华民公司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解释了溶析结晶步骤使得专利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对此青松公司没有提交反证证明步骤c)溶析结晶步骤属于常规方法,因此青松公司有关涉案专利步骤c)采用溶析结晶步骤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主张不成立。据此,可以认定华民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c)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综上,由于涉案专利披露并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术秘密,故青松公司应当对涉案专利享有权利;华民公司在获得青松公司涉案保密工艺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c)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而可以认定青松公司、华民公司对于涉案专利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鉴于现有证据无法区分青松公司、华民公司对涉案专利的贡献程度,故涉案专利权应由青松公司、华民公司共同共有。
综上,青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于撤销。

往期直播推荐:
1、生物活性多肽专利布局及分析   
关键词“2201
2、以优先权为突破口审查无效案例分享   
关键词“2202
3、高价值专利之专利预审、优先审查   
关键词“2203
4、不同标准下功能性特征的差异对象与范围   
关键词“2204
5、中、美专利申请中必须注意的 5大差异及撰写启示   
关键词“2206
6、发明专利如何加速授权?   
关键词“2207
扫码回复关键词
可下载课件PPT、看回放
图片[6]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图片[7]_谁才是真正的发明人?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