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未公开技术效果,专利为何仍被无效?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中,最常见的便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询,帮助和影响合议组的认定,其中创造性往往是该无效请求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通常我们会从“技术领域、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虑,但部分情况下,即使无效宣告人提出的证据中并未公开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效果,但仍被认定为等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认定为具有技术启示,这是为什么呢?在此将结合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例,讨论上述问题。

【案例演绎】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专利名称:一种储水压力容器防溢结构

申请号:201920557321X

申请日:2019-04-23

授权公告日:2020-03-20

专利权人:浙江宏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益兆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对上述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5W125291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审查过程】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供了证据1(CN104743258A)和证据2(CN103016727B),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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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决定,证据1(CN104743258A)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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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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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并未记载水袋接头的内部结构具有防溢的技术效果,因此,不能认定证据1中的水袋接头4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防溢结构1。

对此,虽然证据1中未直接公开水袋接头具有防溢的技术效果,但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第【0010】段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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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袋接头在顶管61b顶开密封堵块47时,起到破坏新储水袋真空状态的作用;

同时证据1的文本中公开了以下内容:

压力水桶没有其他的出入水口,只有顶管内设有通水孔61c,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直接推断出:有且仅能依靠该通水孔61c完成水进入和流出压力水桶。

当顶管上可将密封堵块顶开的外力消失时,由于压缩弹簧存在弹力,结合上一条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直接推断出:堵块密封必然被回弹而顶紧通孔一45,从而达到了防止桶中的水外溢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记载的压力桶的结构分析可知证据1的水袋接头实质上具有防溢的技术效果,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防溢结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CN103016727B)中公开了与进出水口相连通的带泄压的进出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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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进出水阀9的泄压腔内设有隔板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紧片),隔板24的外壁与所述泄压腔的内壁之间通过螺纹连接,隔板24上设有用于泄压的泄压孔2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水孔),隔板24内还设有阀孔,该阀孔内穿设有一阀杆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杆体),且该阀杆25可在所述阀孔内滑动。该阀杆25的一端端部没有活塞2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顶块),阀杆25上套装有支撑在隔板与活塞之间的弹簧,活塞的端部与泄压入口的车接处之间设有相互配合的锥形面,活塞26的端部上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密封环,密封环的外圈与泄压入口的锥形面相接触,从而使活塞26的端部可密封在泄压入口。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与进出水孔相连通的泄压阀并不具备防溢效果,与涉案专利不同,因此并不具备结合性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中的上述结构所安装的位置位于泄压腔内,而不是阀体的进出水通路上,因此只有泄压作用,而没有防溢作用。但是证据2中所公开的设置在泄压腔中的隔板、活塞、阀杆及弹簧的组合结构与本专利中的顶紧片、顶块、杆体和弹簧的组合结构相同其也能够利用弹簧的弹力使顶块在阀杆的导向作用下,相对于顶紧片运动,从而保证活塞反复运动时的可靠性和密封效果。

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在进出水管路上安装具有防溢功能的水袋接头,从而能够满足储水压力容器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防溢需求,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水袋接头使用时的可靠性和密封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上述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的水袋接头中,从而使顶块在阀杆的导向作用下稳定运动,保证活塞反复运动时的可靠性和密封效果,并通过顶紧片与中空壳体螺纹连接以进一步提升防溢效果。

因此,虽然证据1和证据2中并未直接公开水袋接头及泄压阀具有防溢的技术效果,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从证据的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地分析得到水袋接头实际是一种防溢结构,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给出的技术启示(本文未详细展开)及公知常识,判定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案例启示】

1、创造性的判定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或功能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以证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但是实际包括两部分:①明确记载在证据文本中的技术内容;②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从公开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用途相同或相近但工作原理不同的技术方案,在面临同样的技术问题时采用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手段,并且技术效果能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的,一般可以认为具有技术启示。

同样的,该技术启示也可理解为两方面:①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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