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千金藤素用于治疗新冠的专利(CN202110172158.7)获得授权这一消息,引起了热议。笔者也围观了一波,查看了该专利的文本及相关审查信息。
以下为该专利原始申请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书内容:
其授权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可以看到,其权利要求从原始申请文本的10条,缩减到授权文本仅剩1条权利要求。相信大家都很奇怪,为什么要删除原权利要求1-6及8-10,仅保留原权利要求7?
笔者进一步查看了审查意见,明白了该专利为何要如此修改。在该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
即,原权利要求1-6、8-10与原权利要求7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而通过上述专利原始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其权利要求1-6、8-10均存在共同的技术特征-冠状病毒xCoV,而权利要求7则是记载了另一个技术特征-SARS-CoV-2,这就可以明显看出,两组权利要求是明显没有单一性的,即该专利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
通常来说,如果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的,我们会考虑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到其中一项发明上,删除其他的发明,从而使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符合单一性要求。
考虑到申请人的需求及后续专利的效力,仅保留“1.千金藤素用于制备治疗SARS‑COV‑2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药物的用途。”,这样的修改是无靠厚非的,且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然而,如果就这样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8-10的发明,而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原权利要求1-6、8-10所述发明的技术方案,那不就是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了公众?岂不可惜?
其实,这个时候,是可以考虑分案申请的。通过将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不符合单一性的另一项发明进行分案处理,就可以对这项发明进行单独审查,从而避免了将该项发明直接捐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分案申请也是有时限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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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精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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