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29个证据都无效不掉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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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作为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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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案例】
本专利发明名称: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
申请号:201310556488.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
请求人提供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9作为证据,提出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
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一种干粉气化装置
申请号:201220565706.9
对比文件1的部分权利要求和附图:
经比较,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直径的比例为1:3-1:4;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设置有保护环,排渣口的下段和下降管的上端分别与保护环的上端与下端连通。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无效请求人认为:区别特征(1)和区别特征(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
针对区别特征(1):
①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由于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例合理,既保证了排渣口不会堵塞,又提高干煤粉在反应室中的停留时间,有利于碳的充分转化”,可见本专利室通过调整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合适比例的方式而进一步提高碳转化率,虽然通过延长煤粉在反应室内的停留时间可以提高碳转化率是本领域已知的,然而能够实现停留时间延长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改变反应室结构或长径比的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限定其反应室呈特定的上大下小的形状,对比文件2限定了其反应器的高度和直径满足特定的比例,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具体采用调整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的方式以实现碳转化率的提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其中的灰渣以固态的形式由排渣口排出,而对比文件1中的熔渣通过液体的形式从排渣口排出,可知,两者的排渣形式不同,将会导致对排渣口尺寸的要求不同;
③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其将反应器的内径与排渣口直径设置为1.5-3.5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排出灰渣在炉膛锥底部的积累与对排渣口材料的冲刷腐蚀”,而非是用于提高碳的转化率,可知,其设置反应器的内径与排渣口直径比的目的与本专利不同,即使其公开了本专利所限定的比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 相结合;
④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气化室下渣口直径0.5D”,即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2,并未落入本专利所限定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内;而对比文件4和5的附图中也均未公开其排渣口直径具体尺寸,进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所限定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证据3、4或5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结合。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4以及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采用本专利特定的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以提高碳转化率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2):
①对比文件26涉及用于煤气化高温高压飞灰过滤系统的脉冲阀用金属波纹管,对比文件27涉及用于微反应器中的端面密封流体连接器,对比文件28和29涉及德士古重油气化炉的应用和改进,上述对比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干煤粉气化领域明显不同
②对比文件26中的连接环是用于连接相邻的波纹节,对比文件27中的“加强和/或保护环”结构50用于确保由玻璃、陶瓷等材料加工的流体模块不会被由金属加工的连接器的套筒压碎损坏,对比文件28和29中的连接环是用于连接燃烧室和激冷室,其所起的作用也与本专利中保护环“实现了排渣口和下降管的过渡,进一步保护了下降管,同时便于后续的检修”的作用明显不同。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干煤粉气化炉中设置保护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专利保护环的设置方式和作用也与请求人所列举的日常生活中“护膝、围脖”等的结构和作用相差甚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此也不会想到设置本专利的保护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6-29以及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如本专利中设置保护环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未采用对比文件6-25评价区别特征(1)、(2),且上述证据也均未涉及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即使证据6-25进一步与上述证据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最终,维持本专利的专利权有效。
【案例启示】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案准确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不能仅着眼于某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而应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多方面综合分析,作出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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