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案例
案例启示
(1)如果用途限定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现有技术的产品也能用于该用途,则该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2)对发明点在于产品用途的发明,申请人可以采用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该产品的新用途。
作者:专利工程师 谢银倩
编辑:杜博蓉 校对:朱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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