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后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发明外,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必须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发明,审查意见通知书会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发明文件存在的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发明,审查意见通知书将充分论述该专利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理由。
当然,收到审查意见后不需要慌张,通过意见陈述,是有望使专利授权的。
下面小编就用实际案例来讲解答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隐藏技能”。
发明专利(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水性环氧砂浆复合地坪涂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水性环氧砂浆复合地坪涂料由液体A、液体B、粉料C和液体D组成。
液体A组分:按重量份计,由水性环氧乳液80-100份、水1-20份、液体消泡剂0.05-1份和抗菌剂5-10份组成。
液体B组分:按重量份计,由水性环氧固化剂20-35份、水65-80份,液体消泡剂0.2-1份和杀菌剂0-1份组成。
粉料C组分:按重量份计,由超高白高强快硬低碱特种硫铝酸盐水泥35-45份、机制砂60-70份、粉体减水剂0.1-0.5份、粉体消泡剂0.1-0.5份、活性结晶硅微粉1-10份、葡萄糖酸钠0.1-2份、酒石酸0.1-2份、氨基三亚甲基磷酸0.1-2份和抗裂剂0.1-5份组成。
液体D组分为一种或多种色浆。
所述液体A组分、液体B组分、粉料C组分和液体D组分的质量比为1.1-1.5:1.8-4:15-20:0.1-2。
1、D1公开了组分A、B、C的重量比为1.1:1.8:14-16,与本发明限定的范围有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
2、D1未公开的色浆和缓凝剂等的添加均是常规选择。
3、D2公开了快凝快硬高贝利特硫铝酸盐水泥,与本发明中的超高白高强快硬低碱特种硫铝酸盐水泥均属于特种水泥。
因此,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答复:
针对问题1:
D1虽然公开组分A:B:C的质量比为1.1:1.8:14-16,与本发明限定的范围有共同端点或部分重叠,但是本发明的组分A和组分C与D1中的组分A和C并不是同一种物质。
本发明的粉料C是由特定组分组成的,只有由本发明特定粉料C组成的涂料,才能实现本发明抗渗压力(砂浆试件 28d)、吸水率以及收缩率性能好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效果。
所以D1的涂料虽然公开组分A:B:C的质量比,但是因组分A和C与本发明的组分配方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根本不能想到通过D1给出的质量比去调整本发明的质量比,因此D1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启示。
“坑”1: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与本发明相同或相似的质量比,就对本发明的用量有启示。
对策:虽用量相同或相似,但是组分不同,所以对本发明没有技术启示。
本发明对比例3相比实施例3的区别在于粉料C组分不同:活性结晶硅微粉和氨基三亚甲基磷酸的用量在本身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外,且特定缓凝剂葡萄糖酸钠替换为常规组分蜜糖缓凝剂。
对比例4相比实施例3的区别在于粉料C的组分不同:超高白高强快硬低碱特种硫铝酸盐水泥、活性结晶硅微粉、氨基三亚甲基磷酸和白色抗裂剂的用量在本身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外,且特定缓凝剂酒石酸替换为常规组分锌盐缓凝剂。
对比例3和对比例4的抗渗压力(砂浆试件 28d)、吸水率以及收缩率均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因此,不论改变粉料C组分的用量还是使用常规组分组成的常规粉料C,都不能实现本发明特定粉料C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所以本发明特定的粉料C不是常规选择。
“坑”2:认为对比文件未公开的组分是常规添加。
对策:本发明中针对未公开的组分设置对比例说明不是常规添加。
针对问题3:
通过D2说明书中的记载发现,D2的快凝快硬高贝利特硫铝酸盐水泥的组分与本发明中的超高白高强快硬低碱特种硫铝酸盐水泥的组分并不相同。
也就是说,D2中所述的快凝快硬高贝利特硫铝酸盐水泥与本发明保护的超高白高强快硬低碱特种硫铝酸盐水泥,并不是一种物质,所以D2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启示。
“坑”3:认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原料与本发明的原料属于同一种类,便对本发明有技术启示。
对策:需要说明两者虽属于同一类,但是组成不同,并不是一种物质,所以对本发明没有技术启示。
最终本发明解决了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根据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内容重新进行确定,针对审查意见中的每个问题一一分析,也许会发现本发明的创造点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不同。
更多交流,欢迎关注公众号获得进群邀请!
加好友获取课程、直播、学习资料!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