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制度是我们在专利申请中常用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方便创新主体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
早在1883年3月20日形成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经确立了优先权原则,具体内容是:
而实际上大家对优先权应用并不止于进行国际申请,还可以利用专利优先权进行专利方案的完善、实验数据的补充、明显错误的修改、生物保藏缺失补充、变相延长专利到期时间等操作。
以上都是大家已经了解的常规操作,不再赘述。
这里为大家设置一种情形,对专利优先权的“另类”运用进行讨论。
小编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存在这样三件专利申请。
小编一开始存在一个疑问,申请C相当于要求了申请A的优先权,属于本国优先权,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A是需要撤回的,为什么申请A和申请C可以同时在审查状态,这样不是会构成重复授权吗。
另外即使通过修改不会构成重复授权,那也和本国优先权的要求不符,因为申请A和申请C如果通过修改克服重复授权的问题同时获得授权,那就相当于申请C要求了申请A的部分优先权,而本国优先权不管是要求部分还是全部优先权,在先申请都要求撤回,并且授权专利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这妥妥和《专利法》矛盾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就是说,通过PCT进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有“特权”,国内优先权申请文件不需要撤回!
多了专利审查机会
获得不同保护范围
“变相”延长分案的时限
如果第一件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之前结案,那么未审结在后申请可以作为母案进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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