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鼠我呀,在专利实验中多少只才算足够?

动物实验是指在实验室内,为了获得有关生物学、医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或解决具体问题而使用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其在大化学领域、生物医药领域的实验设计中较为常见,目前已成为现代科学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通常,论文文献的动物实验仅需要设置空白组、模型对照组、阳性对照组、实验组(包含高、中、低剂量组)就已经足够。

但对于专利而言,由于审查日趋严格,在大化学领域中(此处不谈机械领域及生物领域)为了支撑保护范围,亦或是为了证明协同作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通常1篇专利中需要多项实施例及对比例支撑,这也要求在探索效果时对应实验量的增加。

尽管目前也存在仅凭借单个实施例即可获得授权的个例,但多数情况下极容易被认为组成成分为常规选择,进而不认可其新创性,导致专利被驳回。

在专利中,若必须凭借动物实验证明所保护产品对应的效果时,在前期实验阶段对动物数量的需要也会增多,这就提示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期开展动物实验时,提前考虑到相关实验的补充性设计。

当然,这对于大多数申请人而言要求过高,且也会造成实验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后期根据专利代理师的建议,进行补充性实验也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当然,在面临动物实验样本数量需求较多的问题时,部分实验人员会选择各组缩减动物数量从而降低整体的实际成本,但由于实验动物数量的缩减,可能会被质疑动物实验样本数量的不合理性

例如:

▼ 审查意见指出:本领域知晓,实验组的组数及每组动物数的设定,应以能够科学合理的解释所得的实验结果,恰当的反映有生物学意义的作用,并符合统计学要求为原则。小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10只,大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6只,动物一般雌雄各半(参见书籍:“中药安全性研究基础与方法”,高月,389-390,军事医学出版社, 2017.01)。

▼ 审查意见指出:在行为学实验设计中,下列因素是必须考虑的:样本量在小鼠行为表型实验中,每个基因型需要10只以上小鼠才能达到统计学意义。另外,一个实验结论的得出需要数据的重复。重复实验通常需要另一套数量相似的小鼠,而且必须用独立的小鼠体系进行重复实验(参见书籍:《比较行为学基础》,张连峰等主编,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7月第1版,第46-51页)。

诸如以上审查意见中的记载,一旦审查意见指出动物实验动物数量的不合理性,则通常会伴随着对于实验结果的不认可、不接受,前期所做出的实验工作全部白费,甚至有被质疑实验的真实性的可能,进而影响到整体案件的授权。

故而专利文本中动物实验样本数量足量最佳,足量的动物样本数量在统计学层面更具代表性意义,对应实验的结果也更为客观、有效、可信。

但若不足量时,面临相关审查意见该如何回答?

基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答复:

1、动物福利、4R原则

该4R包括Reduction(减少)、Replacement(替换)、Refinement(优化)、Responsibility(责任),其中的Reduction即是要求在统计学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动物的数量。

2、结合全文实验设计综合考量

若前文记载有其他相关实验,如体外实验,则在体外实验已经证明相关产品对应效果的前提下,动物实验仅是补充性实验而已,对于数量的要求则不需过高。

3、结合所处领域,看领域内的实际需求

宏观实验为了避免个体差异性,动物实验通常需求量较大。但对于一些微观性指标,例如基因、蛋白表达等,通常可能3-6只已经足够。

4.与审查意见引证案例进行区分,同时引证其他关联案例佐证

审查意见中所引证的书籍记载有“一般”二字,可见并非是“必须”。

同时,实验与专利文本记载实验若存在区别,则其并不一定能对专利文本中的实验设计进行指导。进而再引用其他书籍、文献加以佐证,以证明专利文本中实验与审查意见中引证案例的区别,以及专利中动物数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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