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篇专利申请来说,权利要求书是整个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而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直接影响授权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这对于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必要技术特征有进一步的说明: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关键要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专利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但并不是发明内容部分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实施方式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能直接、简单地被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解决专利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以一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涉案专利为“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包括:与所述液化气钢瓶阀门的导流孔壁连接的连接部件,该连接部件上设置有通孔。在所述通孔的直径方向上设置有感温部件,与该感温部件相连的弹性部件,与该弹性部件相连的卡位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化气钢瓶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感温部件为感温玻璃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化气钢瓶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部件为弹簧。”
该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现有的液化气钢瓶阀门,与钢瓶通过螺纹固定,只需使用拆卸螺纹工具就可以将液化气钢瓶阀门拆卸下来,这样液化气钢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0004段记载:“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避免了在没有专用工具的情况下,液化气钢瓶阀门被拆卸下来。”
第0009段记载:“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在液化气钢瓶阀门的导流孔的下部增设防拆装置,该防拆装置设置有与所述导流孔贯通的通孔,在所述通孔的直径方向上依次设置有卡位栓、弹性部件和感温部件。”
上诉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设置在连接部件孔壁上供卡位栓伸出连接部件孔壁的通孔”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发明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决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可以看到,从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来看,“现有的液化气钢瓶阀门,与钢瓶通过螺纹固定,只需使用拆卸螺纹工具就可以将液化气钢瓶阀门拆卸下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避免了在没有专用工具的情况下阀门被拆卸下来,其具体手段是通过“在液化气钢瓶阀门的导流孔的下部增设防拆装置”,该防拆装置具有连接部件用于与液化气钢瓶阀门的导流孔壁连接,以及“设置有与所述导流孔贯通的通孔,在所述通孔的直径方向上依次设置有卡位栓、弹性部件和感温部件”。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其在阅读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全部专利文件后,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本发明要实现其发明目的,卡位栓通过弹性部件的作用必然会往外移动,而在相应的孔壁上设置通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通过上述设置,利用卡位栓、弹性部件以及感温部件等部件的作用,可以实现不易拆卸的目的。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认定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综合考虑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内容。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即使未记载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但并不影响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通常无需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如何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均为必要技术特征呢?
明确该技术交底书方案的目的是什么,即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确定现有技术是如何实现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在实现该目的时存在什么缺陷。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否解决这个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够解决发明内容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则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查看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还有没有用到的技术特征,若有,则该技术特征可能为非必要技术特征,无需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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