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第24届中国专利奖的授奖决定。其中,授予了29项发明、实用新型金奖和10项外观设计金奖。
本次授奖决定,让高价值专利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体现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体系推动产业创新的重视和对高价值专利的肯定。
与此同时,小米、华为、腾讯、格力等巨头企业专利纠纷频发,各路神仙间的知识产权大乱斗愈演愈烈,使得众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随之不断提高。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渐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资源投入。同时,在针对自主研发的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和保护时,也越来越注重高质量专利的撰写和申请。
在切入主题之前,我们先来区分一下前面提到的两个概念:
高质量专利 & 高价值专利
质量和价值是两个维度的东西,高质量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并不能直接划等号,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客观区别。
▼ 共同特点:
一是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即技术创新水平高。二是具有较强的法律保护属性,即专利稳定性强,经得起司法程序的“敲打”。
▼ 二者的区别:
高质量专利更侧重于专利的“撰写质量”和法律保护水准,即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高、法律保护属性强,能够经受住后续程序侵权和无效的“考验”,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的诉求。
高价值专利更侧重于专利的技术创新含量和市场经济价值,即专利的技术创新水平高、技术成果能够占领市场份额,市场前景好,可转化的市场价值高,能够运营产生较为可观的许可费用和侵权诉讼费用。
高质量专利不一定就是高价值专利,但是高价值专利一定属于高质量专利。只有用心撰写出高质量专利,才有可能转化出高价值专利。
涉案专利
ZL201010602045.8(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中旬,永安行上市之际,美籍华人顾泰来先后向苏州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发明专利“ZL201010602045.8(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 苏州中院的判决要点为:
从永安行提供的(2017)常常证经内字第728号公证书看,有固定桩的公共自行车接车、换车均系通过固定在地面的固定桩进行操作,自行车在未使用状态时均停放在固定桩内并与之相连,无法实现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就地还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苏州中院驳回了顾泰来的诉讼请求。
顾泰来不服,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永安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永安行向顾泰来支付了和解费和专利使用费。
该案件之后,顾泰来在2021年2月又起诉哈啰单车,哈啰单车在2021年4月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招股书,也就是说哈啰单车和永安行都是在IPO前后遭遇到顾泰来的专利起诉。
这一次,哈啰单车并未因处在IPO阶段,就直接花钱免灾,直接接受顾泰来的专利许可条件,而是选择主动去挑战顾泰来专利的有效性。
2022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涉案专利“ZL201010602045.8(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有两位:吴素兰、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正网络)。而上海钧正网络正是消费者所熟悉的“哈啰单车”的运营方。
顾泰来的上述发明专利从充当“专利利剑”到最终被全部无效掉,与其专利质量不无关系。
涉案专利撰写质量分析
权利要求数量和独权数量
01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为6个,包括2个独权和4个从权。
其权利要求数量低于平均水平8-12项。而今年的金奖专利ZL03816434.5(HIV感染的肽衍生物融合抑制剂)的权利要求数量则为34个,独权数量高达12个。
独权的保护范围
02
在《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中,顾泰来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随地取车,随地还车。
其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下图1所示,包括了:用户终端(如手机)、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
有过使用共享单车体验的人都知道,通过用户终端和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就可以实现随地取还车,其中的车辆搬运系统是是用于提高自行车的使用效率,并非是用来解决随地取还车问题的,故该车辆搬运系统是多余的,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
从权的布局策略
03
由于该专利的从权仅为4个,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过少,没有拓展形成多个改进技术特征进行层层防护,大大降低了被无效的难度,导致其最终全部被无效。
【结语】
根据共享单车发明专利的历次诉讼和无效可知,涉案发明专利是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专利,但却并非高质量专利,更不属于高价值专利。
高质量的专利既要能授权,又要能维权,这就要求高质量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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