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充分?浅谈如何答复A26.3

先看一组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2022年1-12月专利主要统计数据与2021年同期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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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数据对比图(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 发明专利授权量增加10.24万件(同比上涨14.71%);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减少31.58万件(同比下降10.12%);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减少6.46万件(同比下降8.22%);
截至2022年12月,三类专利总有效量达1787.8961万件。
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年授权量首次出现同比下降的情况,这反映了现在实用新型的审查愈发严格。
除了非正常撤回,影响实用新型授权量下降的原因还包括申请文本的驳回,而在各类驳回原因中,不符合A26.3的审查意见占据较大的比例。
大部分代理人在实务工作过程中或多或少面对过A26.3的审查意见。

由于A26.3的审查意见内容复杂多样,审查意见套用26.3模板时很少会详细地指出本申请的缺陷,这导致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不知意见陈述从何下手,不清楚到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不清楚出现该审查意见的问题根源以及授权界限在于何处。

因此,本文基于笔者曾处理过的实务案件,提供部分实用新型有关A26.3的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

专利法26.3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案例一】

说明书对于现有技术的描述较为上位、笼统,不够准确也不客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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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析

无法理解技术问题,不清楚本申请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答复思路

1.结合公知常识对本方案的技术问题展开描述;

2.提供现有技术资料,佐证技术问题(最优提供本申请对应的产品照片,其次提供公开的文献);

3.结合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强调本方案的逻辑关系,明确技术方案。

笔者陈述理由

▼ 1.明确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支架一般采用直杆或金属软管结构,该类结构整体较长,不便于收纳以及包装运输”。

即现有的支架若采用直杆,由于直杆为铝管或铁管这类的硬性材质,该类直杆无法弯曲以及折叠

若采用金属软管应用在光疗仪支架上,由于其需要保证一定的支撑能力以支撑光照部件,因此该类金属软管部分杆段可弯曲,另外部分的杆段仍然采用硬质材料,另外部分的杆段无法弯曲折叠,该类金属软管也无法完全地弯曲形成折叠状,导致不便于收纳以及包装运输。

申请人认为上述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通过阅读理解以及结合公知常识,结合技术效果来确定的

▼ 2.有关现有技术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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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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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图1所示为申请人实际研发的一款光疗仪,由于头部的光照部件结构简单,支架采用可任意弯曲的金属软管进行支撑。
但为了保证光照部件有足够的照射高度,因此支架需要足够的长度以支撑光照部件。
此时,金属软管的上半杆段设置为可任意弯曲,但下半杆段避免支撑不足而采用硬质材料,因此下半杆段无法弯曲折叠,导致支架整体无法折叠,不便于包装运输。
由此可见,该产品的支架所面临的无法整体折叠问题也是本申请所描述的技术问题,该类金属软管的特性以及应用在光疗仪时所产生的问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知晓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申请的背景技术时可以明确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图2所示为申请人实际研发的另一款光疗仪,由于头部的光照部件体积相较于图1产品更大,体积更重,因此支架采用可折叠的支撑杆以支撑光照部件。
由于该款产品缺乏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的连接座(支架与底部光疗仪主体连接处),支架的最底部的杆段相对于光疗仪的主体固定设置,最底部的杆段无法实现整体折叠,因此产品仍然存在不便于包装运输的缺陷。
3.本申请通过…(权1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构成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

技术手段与主题的工作条件不匹配,技术方案不适用于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不清楚如何应用于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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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析

经电话联系,审查员认为本申请存在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简单的技术问题嫌疑。

答复思路

1.结合公知常识陈述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2.提供现有技术资料,佐证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3.结合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强调本方案的逻辑关系,明确技术方案。

笔者陈述理由

▼ 1.明确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机械式升降座椅可实现调节高度,但是该类座椅无法改变座板的角度,无法调整使用者的坐姿”。
即现有的座椅的与用户臀部接触的座板,其一般只能实现升降,无法同时实现水平方向上的角度调节,无法使座板倾斜以调整使用者的坐姿。
申请人认为上述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通过阅读理解以及结合公知常识,结合技术效果来明确的。
▼ 2.有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适用于该应用领域的实际需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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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为本技术方案的座椅的应用场景,用户可直接坐在本申请的底板上,当底板的高度发生变化,或底板的水平角度改变从而呈现倾斜状态,用户的坐姿也随之改变
可见,本申请的保护一种座椅,座椅包括……。
即,本技术方案的第一升降件、第二升降件分别连接在底板的两端,其用于支撑底板。
而第一驱动件、第二驱动件分别与第一升降件、第二升降件连接,其均用于调节升降件的长度,从而使底板两端的水平高度不同,继而使底板倾斜,从而调整使用者的坐姿。
申请人认为,为了实现支撑底板,本申请的第一升降件、第二升降件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是不可缺少的。并且为了实现底板可升降(实现现有的座椅均具备的功能)以及实现底板倾斜,第一驱动件、第二驱动件也属于必要的技术特征,同样也是不可缺少的。
3.本申请通过…(权1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构成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

技术方案与主题名称中…没有技术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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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析

主题名称的限定(即定语部分)与技术方案不相关。另外,该类审查意见通常会指出如果删除该定语,则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不允许的删除,删除特征后得到的技术方案与原技术方案不同。

答复思路

▼没有指出不允许删除:
1.按要求修改主题名称;
2.阐述经修改后,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之间逻辑关系,技术方案清楚且完整。
▼已指出不允许删除:
1.提供现有技术资料,结合公知常识佐证该类周转箱确实是细胞毒药物泵用针管专用的;
2.证明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细胞毒药物泵用针管专用周转箱一致;

3.提供用户使用的案例。

笔者陈述理由

(没有指出不允许删除)
申请人将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有关“细胞毒药物泵用针管专用双层周转箱”,修改为“双层周转箱”,新修改的方案不要求与原主题名称中的“细胞毒药物泵用针管专用”相关联。
修改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周转箱由于其内部缺乏固定药品的措施,导致药品在箱内容易因碰撞而导致泄露。
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双层周转箱,包括:箱体,所述箱体内间隔分布有多个隔板,两相邻的所述隔板之间形成有容置槽。固定组件,所述固定组件位于所述容置槽内,所述固定组件与所述隔板连接。
获得的技术效果是:通过箱体内设置间隔分布的隔板,使得针管可独立放置,同时在各容置槽内设置固定组件,通过固定组件底接针管,使针管活动受限,继而避免针管在箱体内发生碰撞导致针管破损漏液,从而达到安全周转运输易碎品的效果。
新修改的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实际采用的技术方案之间逻辑关系清楚,说明书对该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规定。

总 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26.3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一般会以背景技术入手,提出带有主观偏见的问题。该类审意答复最优解是结合实物图进行观点答辩

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时,应该捋清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这“三板斧”的逻辑关系,尤其是技术问题需要描述清
另外,笔者建议在每一次意见陈述前,先与审查员电话联系。
电话联系主要目的是明确意见倾向,通过我方阐述大概的答复方向,询问答复可行性。
正常情况下,通过电话沟通可以大致知晓本申请的授权界限,有利于着重点答复,因此电话沟通可大幅降低审查意见答复的工作时长,笔者屡试不爽。
由于篇幅有限,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答复策略合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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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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