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合物为主要发明点的专利可谓是占据着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的重要位置。
其中最为常见的组合物类发明专利涉猎中药、食品和化妆品等行业。
但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组合物中的组分被现有技术全部公开的情况。
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会指出“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相应的组合物组分,在此基础上,根据药物施用对象及所达到的功效的强弱,通过合理的分析推理以及常规手段,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遇到这种情况,专利还有机会授权吗?
下面小编就以实际案例与大家进行分析。
案例详情
发明专利(本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改善化疗后骨髓抑制的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原始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该组合物包括菟丝子、淫羊藿、女贞子、枸杞子、黄芪、白术和鸡血藤。
并按重量份数计,限定该组合物包括:9-12 份菟丝子、9-12 份淫羊藿、9-12 份女贞子、9-12 份枸杞子、18-22 份黄芪、8-12 份白术和 12-16 份鸡血藤。
而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治疗恶性肿瘤化疗后白细胞减少症的组合物,其组合物由猪脊髓60g、生黄芪60g、党参30g、白术15g、淫羊藿15g、菟丝子15g、女贞子15g、枸杞子15g、当归10g、白芍15g、鸡血藤30g、阿胶10g、陈皮10g和灸甘草10g组成。
因此,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所以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答复思路
经过仔细研究本发明和对比文件发现:
01 与对比文件比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2个区别特征,且根据本发明说明书的结果可知,本发明的效果比对比文件的更好,具体为:
结论:所以相比对比文件,本发明通过减方(成分更少),实现了极显著的提高RBC和Hb、有效的改善骨髓抑制效果。该效果是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
02 发明构思
03 对比例效果
答复要点
(1)详细分析本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从数据上证明效果的显著提高。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区别特征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根据本发明和对比文件的内容重新进行确定,也许发明创造点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认定的并不一致。
当本发明中的组分被对比文件全部公开,解决不具备新颖性问题后,要考虑到也许本发明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要素省略的发明”——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因此,通过证明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证明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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