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华为诉小米侵权成功,小米会被判定故意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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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3月1日,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第02版刊发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内容,华为起诉小米四项专利侵权,引起了大量关注。
很多人难以置信华为竟然把小米告了,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国内的各大手机厂商虽然有竞争关系,但是基本相处还算融洽,尤其华为与三星和苹果专利竞争比较激烈,其专利纠纷较多,但都基本处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
有些网友认为,华为打小米是同室操戈,认为华为格局小。
但大多数网友认为华为起诉小米合情合理合法, 申请专利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创新,毕竟华为在其专利上也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国家也提倡保护技术创新。
甚至有人认为华为起诉小米专利侵权应当是小米不慎使用了华为的专利,还有部分人认为,这很大可能是小米的故意侵权行为,为此小编特意做了如下分析:

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后果发生,则为故意。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即是故意的侵权行为。

华为起诉小米四项专利侵权,涉案专利分别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其中,“201110269715.3 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和“201010137731.2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该两件标准必要专利早在2016年华为就与三星具有侵权发明专利权纠纷,并且华为作为专利权人诉三星上述两件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三星关于上述两件案件均提起无效请求。其中, 201110269715.3专利无效请求中提到的证据7和证据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均与涉案专利权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
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而请求人认为证据6给出了“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一部分状态表示数据包大小,所述控制信令中的同一字段的其余状态表示冗余版本”的技术启示。
而合议组认为证据6合并的信令对象是新数据指示符和冗余版本,而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同一字段”发送的是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并且也进一步限定了该控制信令中包括新数据指示。证据6并不涉及要减少控制信令在初传和重传时都传输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所造成的物理资源浪费的技术问题,证据6没有给出要将数据包大小和冗余版本使用同一字段的不同状态发送的技术启示。  
而同样的,专利201010137731.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证据7和证据19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其证据组合的方式上再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并且华为在2015年 已将该项专利201010137731.2技术许可给苹果公司
最终无效决定维持201110269715.3和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 
那从三星无效华为上述两项专利技术失败事件初步说明,华为的上述两项专利技术专利权是相对稳定的。从无效其专利技术进行专利侵权规避的手段是难以成功的。
早在2015年,华为就将201010137731.2许可给苹果公司使用。既然苹果公司愿意支付华为公司巨额许可费用,说明这一专利在手机终端具有“卡脖子”特性,连苹果都很难绕过去 。
同时有理由推测苹果公司对华为的专利进行过专利权稳定性调查,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其专利权稳定性是经得起调查和考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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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为与三星上述两项的标准专利纠纷事件以及华为与苹果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相信小米也是关注到的,那么怎么可能是“不小心”使用了华为的专利技术呢?
目前, 华为公司起诉小米公司专利侵权,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至于是否侵权还没有定论,当然也许不会有定论。
但是假如小米真的侵权201110269715.3和201010137731.2发明专利权,那小米是因为侥幸心理吗?
毕竟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曾说:“我们太忙了,发展太快了,没时间收取专利费。”那小米是觉得华为太忙,没时间吗?或者是认为华为主要竞争者集中在海外,尤其是三星和苹果。同为国内厂商,不会真的打官司 ?至于其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是什么心理,小米最终还是被起诉了,而且小米是在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他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后果发生 ,因此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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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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