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

摘要

图片[1]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企业名称采取“分级登记,地域管辖”的登记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在不同地域登记有相同字号的商事主体,采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商标的方式,是确保字号、名称简称的专用权的最佳方式。字号权和名称简称权均要求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日常经营存证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云铜商标案例,折射出诸多问题,本文以云铜为例,梳理了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另外,“贵研”系列维权案也是基本相同的法律问题。

图片[2]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1

事件回顾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1

重大时间节点

图片[4]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1

   
  2019年10月5日,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文章《云铜集团以2亿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买回“云铜”商标》。

    2020年05月30日,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又发布文章《知识产权收购再传利好消息》文章,云铜集团最终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云铜》商标知识产权。

    鉴于两次商标转让分别涉及约14亿人民币和312亿元人民币,以上两则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和讨论,事件发酵。

图片[4]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2

   
  2020年6月1日早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000878.SZ,以下简称“云南铜业”)突发澄清公告,云南铜业表示,上述媒体报道情况不属实,报道中所提及的“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及其控股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联关系。

图片[6]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3

   
   当日随后,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也发布《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035号澄清公告”的申明公告》公告的部分内容为:

   1、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主体是以华人为主的中国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

    2、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瑞之祥文化有限公司非公司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为商业合作公司。

    3、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无任何公司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与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无任何公司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4、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投资重组“中国云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3)”,后因本公众事件“云南铜业”方面的法律原因(本案已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坚决撤资退出,目前“中国云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已无公司投资关联。

     通过以上两份公告,该事件的相关主体就清晰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华人为主的中国民营企业;

关于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云南云瑞之祥文化有限公司、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网络云云。

 

     经查询,与“云铜”相关商标的申请共有200余件,处于正在审查阶段的居多,标志除“云铜”之外,还有“云铜股份”、“云铜集团”、“云铜 YUNTONG”等,其申请人主体主要有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四川云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其中便以奥洛海公司的申请居多,该公司申请的“云铜”系列商标截至目前多达146件,最早的于2008年7月25日申请。


图片[7]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图片[8]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有色金属行业看见“云铜”几乎只会认为是云南铜业,好多人甚至愤慨,提出了“云铜”这么有指向性的企业简称为什么会被大范围抢注?在回顾此次事件之后,本文分析一下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名称简称权、商标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企业保护策略。


2

企业名称权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具体情况

图片[10]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是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

   “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用:

    第一, 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二,代表企业的商誉。经过长期使用宣传,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8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行政救济范围,依然被限定在相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先后登记的注册名称不得相似或者相同。跨行政区申请工商登记机关撤销依然存在难度,尤其跨省区。

     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分地登记制度,且不同的商业标识(商标、企业名称等)的审查授权部门不同,所以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在先企业名称简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日益突出,受到社会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现在商标确权中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检索规避冲突策略。

      现实经济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使用足以假乱真的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营利活动也屡见不鲜(老千妈骗取腾讯广告案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

      这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有些行为甚至已构成侵权、犯罪。

    侵害企业名称权的主要形式有:

   1.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

     对此,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将在先登记的字号申请商标注册、域名注册

    对此,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因受司法认知、地域特征、知名度认定困难的因素影响,实践中案件结果差异较大。

图片[11]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3

字号权(商号)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我国有关字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字号在法律上的意义,是通过长期的使用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知名度而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

     具体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知名度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鉴于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问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解决企业名称权冲突,要求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只有当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超出了登记地域的范围时,才能获得超出地域范围的排他和对抗权利。

对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中的知名度证明,应当注意的是:

     1. 知名度证明的要求不能太苛刻

    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商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等)采取分级保护制度,从低到高分别:普通商业标识、知名的商业标识、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应不同等级,保护力度不一样,知名度要求也不一样。而我国立法中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要求其“知名”即可,即对于处于中间保护等级的知名的企业名称,最高院法官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中指出:

有别于对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企业的名称时,“对于知名度的要求不能太高,通常有一些基本证据证明即可,在举证上不能要求太苛刻。”否则,当事人就会请求通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企业名称权冲突。

      2.知名度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知名度要求,与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侵权人的恶意性反向相关。即: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显著性越强,对其知名度的要求就越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越明显,对知名度的要求就越低。

         

4

企业名称简称权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根据《服务大局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保护。该简称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即企业名称简称权,同样要求已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云铜系列案: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2017)京0108民初37886号]中。

     海淀法院认为:自1996年起即有大量媒体报道名称及内容中使用”云铜”指代  云南铜业公司,云南铜业公司在云瑞之祥公司获准注册”云铜”系列商标前,已经广泛使用“云铜”“云铜集团”,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云南铜业公司与云瑞之祥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前者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贵金属的生产和销售,后者则为文化产业。云瑞之祥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并未证明云南铜业公司给其造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未提交证据证明云南铜业公司使用”云铜”误导公众,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维持。


5

商标权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是最常见的方式。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在先企业名称权要获得保护,必须满足较为严格的条件:

(1)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早于侵权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2)商标使用了与企业名称相同或特别近似的文字。

(3)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经营内容相同或者类似。

(4)在先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救济渠道,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根据《商标法》第33条、35条之规定,初审公告后的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阻碍其授权,异议成功后再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

(2)根据《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效成功后再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

(3)商标已经注册,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根据《商标法》第49条之规定,提出撤三申请。撤销成功后再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

   2.注册登记在后的企业名称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该种情形包括:

(1)突出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2)规范、完整使用企业名称,但可能造成混淆,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

这两种情形对应的违法性略有差异,最高法《服务大局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关于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变更名称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若干意见》第10条还规定,“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权利人突出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其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在于此时企业名称的使用已经符合商标法上的使用定义,从而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标识和区别功能。

    即企业名称不再是只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是作为商标在使用。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字号或字号的简称、缩写等。

   相反的,权利人完整的、规范的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综上。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纠纷的解决,宜早不宜迟。一旦各自形成了一定的市场格局或历史地位,权利人则很难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实现打击侵权的目的。理由如《服务大局若干意见》第10条所述:

  “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即会认定为两种权利共存。


6

驰名商标的保护

图片[7]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可能跨类别进行保护);

  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图片[16]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图片[3]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8

给企业的5条建议

图片[7]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全国统一市场背景下区域性封闭式市场概念的打破,企业名称混用、重合矛盾的冲突就越来越激烈,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局面更严重。

  (1)只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以目前的分级分地域管理制度,是没有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在核准注册的地域之外,无关第三人是可以注册相同字号的企业的。

  (2)企业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保持名称、字号的专有性,应该将特有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是最佳方式,没有之一。千万别因一时对商标注册保护的疏忽,而造成日后需要付出巨大代价来弥补的局面。

  (3)企业申请注册时,除了按照注册地工商局的要求申请核准企业名称,还必须进行商标查询检索,商号是否可以申请商标,并在企业核准后的第一时间以字号、商品名称、简称等标志提出具体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商标,并且在计划进入的领域布局商标,以获得全国范围内的字号、商品名称、简称等标志的专用权。

(4)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集并固化字号、商品名称、简称等标志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使用该证据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实中不乏因缺少知名度证据而维权失败的案例。这是企业法务知识产权与业务部门最容易忽略的。

 (5)如果企业字号、企业简称已经被别人抢注商标,就要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等申请,利用《反不正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ND


图片[19]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图片[20]_云南铜业商标案回顾: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关注我获得

更多精彩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科技法库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