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关于第56171199号“吉品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叶霞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71199号“吉品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80195号“吉品吉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双双

2022年05月16日

 

 

关于第563369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江苏第三代半导体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36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6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15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第55881126号“PALLAD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特步环球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81126号“PALLA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59434B号“PALLADIUM”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第56956732号“LP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56732号“LP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6550号“LP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2年05月25日

 

 

关于第57476186号“YPIO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黛尔吉奥巴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76186号“YPIO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7373号“YPIO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锦文

2022年05月22日

 

 

关于第57458969号“苦日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8969号“苦日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20048号“苦日子”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娜娜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第58042856号“心善 健康 XIN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郑州心善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2856号“心善 健康 XI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66812号“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锦文

2022年05月22日

 

 

关于第56180378号“NIO 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80378号“NIO 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4845号“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第57298136号“云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长沙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8136号“云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6788号“云季”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曌伟

2022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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