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汤不换药—谈中国证监会48号公告《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中发明专利的修改内容精小石1年前发布关注02230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MDAxMzE4OA==&mid=2247556171&idx=1&sn=bec0fc70bfdbfcb0a323fe101218a43e&chksm=97694120a01ec8366ad85015758abdc3c7d033ab070c0bd236b8e6bb78bdc2ba699dfdf6aa57&token=1593368595&lang=zh_CN#rd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为: 《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原条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 项以上。 修改后: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科创指引》第二条第5项: 原条款: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修改后: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修改的原因是什么? 证监会的修改说明是这么说的: 意思是: 对于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公司,原条款要求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相当于要求此类公司必须有营业收入,实际增加了第五套标准执行力度。 “第五套上市标准”定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无营业收入的要求! 这次证监会的修改,仅仅是出于对措辞严谨的考虑,还是另有其他? 表面看,本次修改是放松了对发明专利的要求,从必须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放宽为只要应用于主营业务即可。 但实际上,从证监会的修改说明中可判断,非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和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科创板IPO企业,很可能仍然需要证明其拥有的发明专利已经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科创属性。 最近的2月6日,中国证监会终止了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达电子)科创板IPO发行注册程序,部分原因就在于发明专利的不足性: 而且,即使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在证明发明专利应用于主营业务时,证监会实操层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 尤其对于发明专利通过购买途径获得,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与主营业务匹配性不高时,往往要求企业充分证明其技术属于核心技术并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部分企业由于无法证明而铩羽而归,被迫撤回了上市申请。 因此,本次证监会的修改,更多是形式上的文字修改,似乎没有影响其在审核上市注册资料时,判断发明专利是否作为核心技术的有力证据,对发明专利的质量等维度,采取偏严格尺度的评价标准。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THE END谈专利# 知识产权# 专利# 发明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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