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汤不换药—谈中国证监会48号公告《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中发明专利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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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为:
  • 《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原条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5 项以上。
修改后: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明专利5项以上。
  • 《科创指引》第二条第5项:
原条款: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修改后: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修改的原因是什么?

证监会的修改说明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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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对于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公司,原条款要求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相当于要求此类公司必须有营业收入,实际增加了第五套标准执行力度。

“第五套上市标准”定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无营业收入的要求!

这次证监会的修改,仅仅是出于对措辞严谨的考虑,还是另有其他?
表面看,本次修改是放松了对发明专利的要求,从必须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放宽为只要应用于主营业务即可。
但实际上,从证监会的修改说明中可判断,非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和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科创板IPO企业,很可能仍然需要证明其拥有的发明专利已经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很难被认定为具有科创属性。
最近的2月6日,中国证监会终止了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达电子)科创板IPO发行注册程序,部分原因就在于发明专利的不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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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在证明发明专利应用于主营业务时,证监会实操层面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
尤其对于发明专利通过购买途径获得,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与主营业务匹配性不高时,往往要求企业充分证明其技术属于核心技术并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部分企业由于无法证明而铩羽而归,被迫撤回了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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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证监会的修改,更多是形式上的文字修改,似乎没有影响其在审核上市注册资料时,判断发明专利是否作为核心技术的有力证据,对发明专利的质量等维度,采取偏严格尺度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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