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能源可能损失1.34亿,源于2件专利文本的撰写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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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2年1月5日,珠海冠宇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宁德新能源起诉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产品侵害其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其中,宁德新能源ATL与珠海冠宇的专利纠纷中,提到涉嫌侵权的专利有11项,经珠海冠宇分析后认为对应13个电池型号的19款产品。对此,珠海冠宇还给出了预计赔偿的上限 13,363.67万元,大约 1. 34 亿 元。而这还仅仅是珠海冠宇自己的预估,因此很有可能ATL提出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此。(其数据来源于光伏头条)
2022年01月19日,珠海冠宇作为请求人对涉案专利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提起了无效请求,2022年9月,国知局宣告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由于上述两项专利权全部被无效,宁德新能源被迫撤案, 2022年11月13日,珠海冠宇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准许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而上述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中ZL201420789403.4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而ZL201720090970.4因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因创造性被宣告无效,其主要是因为其技术,而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被宣告无效,主要是因为撰写瑕疵导致的。如果上述专利ZL201720090970.4维持有效,或许还能使得宁德新能源获得上亿元的赔偿,而现因撰写瑕疵被无效,不仅0赔偿,还白白花费了时间和精力。
下面主要以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二次电池及加热装置”(专利号:ZL201720090970.4)的分析,说明其提升撰写质量的重要性。
                                                   案情聚焦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认: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复合极耳与复合包装膜封装的过程中,若封装过薄,有短路的风险,若封装过厚,强度不够,有漏液或水分渗透导致电池胀气的风险,影响电池安全使用”。
取得的技术效果以及改进手段确认
说书第0081段的记载,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本申请在对极耳进行封装时,外包装层压膜中的内部树脂层、熔融树脂层之和的热压缩比例为5%-95%,从而可达到更好的熔融效果”。
由本专利文本中所记载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以及说明书整体的理解可知,本专利解决其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如何考量外包装层压膜中的内部树脂层、熔融树脂层之和的热压缩比例,而具体到权利要求1在体现该改进技术手段则是采用公式的形式来进行限定的,即“所述熔融树脂层的厚度为c,所述内部树脂层厚度为a;所述密封部的厚度为h,h满足以下公式:2t+p-(2c+2a)×95%<h<2t+p-(2c+2a)×5%”。
本专利说明书第0122段记载的封装条件是,“采用t=61μm的铝塑膜作为外包装层压膜,内部树脂层为无规聚丙烯树脂层,金属层为铝层,外部树脂层为尼龙层,铝塑膜的内部树脂层厚度 a=24μm;极耳总厚度p=210μm,熔融树脂层c=80μm,为单层CPP层,极耳胶熔融层的总厚度2c=160μm;”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122段记载的封装条件,h值的选择应处于134.4um<h<321.6um的范围内。 

640 (5)

表一

640 (6)

表二

表1为实施例和对比例特定参数的设置,表2为对应参数设置下的测试数据。
由表1可知,对比例1-2所选择的h值为320um恰好处于上述范围(134.4um<h<321.6um)内,但是表2中显示的对比例1-2的测试数据性能却不佳,电池出现了漏液和胀气现象,做长期循环性能不合格,容量保持低,循环膨胀大。即本专利已经通过实验明确对比例1-2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权利要求1所主张的密封部的厚度h的数值范围的确定即为发明的主要改进点,体现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
基于上述分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 因为记载了h满足公式范围不合适,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0的保护范围均涵盖了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效果和无法预料效果的技术方案,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172009097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启示与思考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最直观原因之一是对比例1-2设置的不合适,其对比例1-2的设置与发明的主要改进点是矛盾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信,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撰写阶段不仅需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还需反复验证对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另外,本案授权文本说明书中记载实施例1的厚度h的范围是160-310um,对应的公式的压缩比例是82.7%-10.6%,说明书第76、97段记载的压缩比例为10-90%, 说明书确实公开了其相应技术方案,有相应的技术贡献, 但是因为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未得到保护,如果其上述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其也不至于该专利被全部无效。因此,撰写阶段在对于重要的技术,不仅需要在独权中体现其较大的保护范围,更需要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要进行分层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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