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表一
表二
启示与思考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最直观原因之一是对比例1-2设置的不合适,其对比例1-2的设置与发明的主要改进点是矛盾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信,权利要求1-1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撰写阶段不仅需要重视实施例的撰写,还需反复验证对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另外,本案授权文本说明书中记载实施例1的厚度h的范围是160-310um,对应的公式的压缩比例是82.7%-10.6%,说明书第76、97段记载的压缩比例为10-90%, 说明书确实公开了其相应技术方案,有相应的技术贡献, 但是因为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未得到保护,如果其上述技术特征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其也不至于该专利被全部无效。因此,撰写阶段在对于重要的技术,不仅需要在独权中体现其较大的保护范围,更需要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要进行分层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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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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