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国知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对6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专利法部分条款做了解释。
其中除药品链接制度的专利期延长外,适用于非药品行业的发明专利,由于审查时间过长而给予的专利权保护期延长,是特别值得国内公司研究与合理利用的。可能会成为专利布局与策略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们先看涉及到的解答原文:
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中建议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此外,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解读:
本条解释,其依据为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如下条款:“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其要点有以下几点:
1、自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到授权公告超过4年,少于4年则不适用。
例如下面这件发明专利符合了这个条件
2、自提交实审请求到授权公告日,必须超过3年,例如:
本发明从提出实审请求到公告授权,耗费了大约7年的时间,明显超过了3年。
3、需要专利权人提出请求,专利局不会主动进行审查。
4、专利的种类仅限定为发明专利,也就是说,只要是发明专利在审查期限过长时,就可以给予专利期的补偿。
而药品链接制度种的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只有药品领域的发明专利才适用,因此对于非药品行业的发明专利,例如机械、人工智能、通信等等的行业,获得专利保护期延长的途径,这几乎是唯一的可行途径。
5、如果是申请人的原因导致了审查时间超过了3年,专利局将不会给予补偿。但是,对此专利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待实践中逐步明确,或者即将出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
6、补偿的时限还不明确。
给予专利保护期延长几年,专利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理推测的话,估计很难给予超过3年以上的专利期补偿。
7、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专利权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超过3个月将失去获得补偿的资格。
启示
对于申请人,如何合理利用专利法的规定,实现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超过20年,除了合理利用优先权制度等途径外,专利期限补偿的法律规定也给予了另外一个启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当专利局由于案件积压过多等原因,导致实审时间超过3年时,申请人充分利用本规定,可能会带来令人惊喜的额外产品市场垄断时间的延长。
例如,朗科公司的U盘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4日专利权到期。仅仅在2018年,专利许可费用朗科就得到了3600多万的收入,假如这件专利获得了1年的补偿,专利保护期延长1年,那么就是额外的接近4000万的专利权收入,这是非常惊人的。
因此,在实践中,也要防止本条规定的滥用,导致专利权人过度侵占了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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