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发明人可以不是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新裁定

“你不是人!”—-美国专利及商标

“你可以是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大家可能有疑问了,这不是骂人呢么,这还真不是在骂人,听小编给大家讲讲这个故事。

话说,有这样一种食品或饮料容器,包括

图片[1]_专利的发明人可以不是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新裁定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壁(12),壁具有内(16)和外(14)表面;

内表面和外表面(14、16)上具有相应的凸形和凹形的形状(18-28);

凸形和凹形形状在壁(12)的轮廓中形成凹坑(40)和凸起(42);

其中容器的壁是柔性的,壁可以变形弯曲;

凹坑和凸坑可以使两个容器之间相互拼合和拆分。

图片[2]_专利的发明人可以不是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新裁定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简单来讲就是具有特殊形状外形的容器,这些特殊形状两两之间可以拼合到一起,而且这种特殊的形状又增加了容器的表面积,可以让里面的东西更快地被加热或冷却。

哎???

听起来还是挺不错的嘛,专利申请安排上。

图片[3]_专利的发明人可以不是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最新裁定_知识产权零距离网(IP0.cn)

这里问题出现了,发明人DABUS居然不是人!!!

DABUS是人工智能研究者Thaler Stephen L开发的人工智能,上面专利中的技术方案就是DABUS就是通过训练后给出的,而开发者Thaler并没有参与专利中技术的开发而且也不懂容器的设计。

但是,世界多国并不认可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主体资格

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法第100条(35 U.S.C.§100)规定“发明人“意指发明或发现发明主题的个人或者共同地多个人,对于任何由人工智能独立设计发明的产品,因为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所以无权成为专利发明者。

欧洲专利局认为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不符合EPC(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实施细则第19(1)条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也同样不认可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资格。如: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2发明人部分中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因此上述专利在经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进入美国、欧洲地区和日本后均因为发明人的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而在英国,本案甚至被上诉英国最高法院,仍然被裁定驳回。

但是,这一认知受到了来自南非和澳大利亚的挑战,7月18日,南非宣称会承认人工智能为发明人的专利,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承认人工智能发明人的国家。

而在澳大利亚,起初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同样对上述专利予以驳回,申请人起诉,在7月30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确定:可以将人工智能(AI)系统命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这一事件对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带来了较大的冲击,随着人工智能在各行各业的渗透和应用,如医药领域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人工智能预测蛋白质结构等方面,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适格必然是世界范围内立法工作人员的需要开始考虑的问题,这一事件也必然被载入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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