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格力无效掉奥克斯新型专利,1千万不用赔了

2017年7月,奥克斯公司以格力公司的“格力·画时代”空调侵犯其专利号为201520143902.0、名称为“电机转向安装座”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宁波中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浙02民初977号判决,格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见文末附2: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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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公司针对上述涉案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两次无效请求,最终成功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打了漂亮的翻身仗。
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的理由是不具备新颖性,本文以该无效判决为例探讨新颖性如何认定。
一、案例背景
涉案专利授权日为2015年7月8日,格力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第一次无效。2017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涉案专利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无效,在权利要求5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权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2为:
“1. 一种电机转向安装座,包括机座(1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的电机安装孔以及机座安装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所述电机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电机安装孔(1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电机安装孔(12),所述机座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机座安装孔(2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机座安装孔(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机座安装孔(21)设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机座安装孔(31)设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安装孔是通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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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9日,格力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案中,将上述权利要求1和2作为无效对象。
合议组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第38595号无效宣告决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二、请求人诉求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中国专利文献CN101017015A,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5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室内单元,该室内单元包括前部面板和安装在所述前部面板前面的画框面板,其中该画框面板可旋转地连接至前部面板,并且该画框面板包括用于相对于前部面板以预定角度旋转画框面板的转动装置,从而易于将该驱动马达安装到该室内单元上。
三、专利权人反证
专利权人未提交反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没有公开“吊耳及吊耳上的机座安装孔”的技术特征。
四、对新颖性的判断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案的焦点在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是否实质上相同。
证据5中的驱动马达210、环绕驱动马达的外部圆周的主体部分251、与前部面板的背面平行延伸的面板紧固部分254、马达紧固部分252中的紧固孔253分别相当于本案中的电机、机座、吊耳以及电机安装孔。证据5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以及“吊耳及吊耳上的机座安装孔”的相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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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领域
涉案专利是一种电机转向安装座,证据5是一种空调机的室内单元,属于不同的分类号。但是,证据5的空调机室内单元包含具有使马达安装简便的马达固定件,使马达用于转动该画框面板。由于证据5的马达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电机,固定件相当于安装座,因此,两者实质上均是电机转向安装座。可见,涉案专利与证据5涉及的马达转动固定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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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H02K5/00(2006.01)I(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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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24F1/00(2011.01)I(证据5)
2.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电机安装时空调室内机外壳的干涉导致装配难度过大的问题。
证据5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马达固定件,使用简单的结构让驱动马达易于安装。
可见,两者均是要减少驱动安装时的干涉问题,使得驱动马达更易于安装。
3. 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提供的电机安装孔轴线与机座安装孔轴线夹角为70°~110°,也即电机安装孔的方向与机座安装孔的方向设置为基本互相垂直,使电机的安装方向与机座的安装方向基本互相垂直。在装配过程中,先将电机安装在电机转向安装座上,然后将装有电机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安装在空调室内机机体上,此时电机转向安装座的安装方向与导风板是基本垂直的,也即电机转向安装座将电机沿着导风板方向的安装转换为电机转向安装座垂直于导风板方向的安装,因此,空调室内机壳体不再干涉电机转向安装座的安装。
证据5中,位于马达紧固部分252中的紧固孔253(即涉案专利的第一、第二电机安装孔)是沿左/右方向的,即平行于前部面板30背面的方向;位于面板紧固部分254中的紧固孔255(即涉案专利的第一、第二机座安装孔)是沿前/后方向的,即垂直于前部面板30的背面。因此,证据5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所述电机安装孔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
证据5中,马达紧固部分252和面板紧固部分254从主体部分251的一侧伸出,其中,面板紧固部分254即为从机座本体悬空伸出的耳状部件,且位于马达紧固部分252中的紧固孔253与位于面板紧固部分254中的紧固孔255相互垂直,用于将电机安装座无干涉地吊设安装在空调壳体上。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吊耳及吊耳上的机座安装孔”的相关特征。
此外,证据5中,将面板紧固部分254的紧固孔255与位于前部面板30上的凸台217对正,通过紧固元件249,例如螺栓将前部面板30和马达固定件250紧固在一起。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机座安装孔是通孔的技术特征,即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机座安装孔是通孔”的技术特征。
可见,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均是利用电机安装孔轴线与机座安装孔轴线基本互相垂直来实现减少驱动马达安装时的干涉问题。
4. 预期效果
涉案专利提供的电机转向安装座不仅使空调室内机美观大方,而且不会对装配产生干涉并简化装配步进电机的过程。
证据5提供的空调机室内单元将安装在马达固定件上的驱动马达安装在前部面板上,因此易于将驱动马达安装在该前部面板上。
可见,两者均达到了减少干涉进而简化驱动马达安装过程的效果。
五、无效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的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详见文末附2:裁判文书)
六、案例启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5是否公开了“吊耳及吊耳上的机座安装孔”的技术特征。虽然证据5并未公开与涉案权利要求完全一致的表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5公开的内容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其公开了“吊耳及吊耳上的机座安装孔”的相关特征,即可判定本案不具备新颖性。可见,在新颖性认定中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是否实质上相同,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并不会导致技术方案的不同。
附1: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机转向安装座,包括机座(1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的电机安装孔以及机座安装孔,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不在同一方向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之间的夹角为70°~110°。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的轴线与所述机座安装孔的轴线夹角为9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电机安装孔(1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电机安装孔(12),所述机座安装孔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机座安装孔(21)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机座安装孔(31)。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机座安装孔(21)设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机座安装孔(31)设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安装孔是通孔。
7.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电机转向安装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所述机座(10)上部的电机孔(13),所述电机孔(13)为通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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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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