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戴森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手持式清洁设备”的发明专利,并于2012年6月27日获得授权。自2014年至2020年,戴森公司使用该专利进行了多次专利诉讼。在多次侵权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均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在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判断中,焦点的核心又在于对“上方”这一名词的解释上。
【专利背景】
专利号:ZL200780027328.0
申请日:2007-07-06
公开日:2012-06-27
授权日:2012-6-27
与诉讼相关的权利要求:
一种手持式清洁设备,包括主体、脏空气入口、清洁空气出口和旋风分离器,该旋风分离器位于从空气入口到空气出口的空气流动路径中用于从空气流中将脏物和灰尘分离,该旋风分离器沿大致竖立方向设置,其中主体包括主体的上部和下部之间的把手,该上部承装马达和风扇单元,脏空气可以通过该马达和风扇单元而被抽入到设备中,下部限定主体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下部承装电池单元,其在使用中为马达供电,其中,主体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和旋风分离器的大致是平面的基部表面一起形成设备的基部表面,以用于将设备支撑在一表面上,其中,主体的基部表面位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的平面中,且其中马达和风扇单元和电池单元布置在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
与争议焦点(“上方”的解释)相关的说明书内容:
在优选实施例中,主体包括布置在主体的基部表面上方的电池单元和/或马达。在该结构中,可马达和/或电池单元的重心经过主体的基部表面,这增强了在其被支撑在基部表面上时主体的稳定性。更优选的是,马达和/或电池单元布置在主体的基部表面的紧上方,用于进一步增强主体的稳定性。
【审理过程中对“上方”的判断】
1.根据权利要求本身进行解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了三个与基部表面有关的概念:主体的基部表面、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和设备的基部表面。根据权利要求的本身语义的限定,主体的基部表面、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是两个独立的实体表面,主体基部表面为一独立概念,区别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因此,“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应指代不同的空间区域,两者不应有所重叠。
此外,在本专利的另一侵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给出了相同的判断结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了三个与基部表面有关的概念:主体的基部表面、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和设备的基部表面,其中主体的基部表面和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应当是两个独立的实体表面,且二者均属于设备的基部表面。相应地,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和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应指代不同的空间区域,但均属于设备的基部表面的上方所指代的空间区域。因此,如果将“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解释为“包括主体的基部表面侧(斜)上方在内”,那么“主体的基部表面侧(斜)上方”亦可以定义为在“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更可以定义为“设备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这必然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
2.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内容进行解释:
法院审理时认为,在说明书中有关“主体的基部表面”的说明语句仅有上文中列出的部分,未出现将“主体的基部表面斜上方”、“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纳入到“主体的基部表面上方”范围的描述。
另外,附图中也并未包含相应的“斜上方”的状态。
3.根据审查过程进行解释:
依照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前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公告号为GB2035787A的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针对该审查意见,戴森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并入了相关技术特征,对“主体”和“主体的基部表面”作了进一步限定,明确了组成主体的各部件、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基于上述审查文件所反映出的涉案专利在申请阶段的修改原因及内容,本院认为,因涉案专利的“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与“主体的基部表面”属于相邻关系且处于同一平面,如果允许上述扩大解释,则“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与“主体的基部表面上方”各自空间范围就会交叉重合在一起而无法区分,导致清洁设备上所有的零部件都可被认为是在“主体的基部表面和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一起形成设备的基部表面”之上,这样扩大解释后的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无区别,而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因此在本案中,对“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的解释不能扩大理解为主体的基部表面的斜上方,以避免与现有技术相冲突。
从上面三个方面的论述中可见,将“上方”解释为包括“斜上方”,则会导致“主体的基部表面”和“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的“上方”两个空间重叠,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上方”包括“斜上方”;将“上方”解释为包括“斜上方”会与审查过程中引用的现有技术相冲突。
在另外一件关于本专利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又对相应的判断结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2016)最高法民申2653号民事裁定认为“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不能解释为“包括主体的基部表面侧(斜)上方在内”,亦是指不能将“主体的基部表面侧(斜)上方”应属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上方”的空间,解释为“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而并非指马达和风扇单元必须严格限制在主体基部表面的平面在竖直方向上对应的边界内部。……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风扇位于“主体的基部表面上方”的空间中,即使风扇超出主体基部表面的平面在竖直方向上对应的边界,也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风扇单元布置在主体的基部表面的上方”。
可见,“上方”所限定的范围,不仅与“主体的基部表面”有关,还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表面”所涉及到的范围有关。对“上方”解释时,并非单独对该词语进行定义,而是通过专利申请文本中记载的内容,结合技术方案进行综合分析。
【总结】
针对该专利中的“上方”一词,最终结果是判定“上方”不能解释为“斜上方”;同时,“上方”一词在本专利当中所指的范围,是指“主体的基部表面”上方、不属于“旋风分离器的基部”上方的位置。
在对“上方”这一争议词汇进行判断时,除了使用基本的词汇语义进行解释外,主要通过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结合技术方案整体,对“上方”的语义范围进行判断,同时结合专利的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从另一方面对“上方”的语义范围进行判断和验证。
结合该案,在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中,需要注意所使用的词汇的限定作用,选择合适的词汇来描述技术方案,需要时还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例如,在机械领域中,需要注意方位词和组件间连接关系的表达方式,避免对技术方案做出不必要的限定。此外,还需要注意连接词带来的分词问题,例如本专利中的“马达和风扇单元”,可解释为“马达单元”和“风扇单元”,也可解释为一个整体部件“马达和风扇单元”,因而在必要时可进行概括并在说明书中进行专门解释,以避免在相应表述上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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