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补正是每个代理人都会遇到的事情,那么什么是初审补正呢?如何减少初审补正的产生呢?
要明白初审补正,就要从初步审查说起。对于发明的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25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19条第1款、20条第1款或者细则第16条、26条第2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2款、26条第5款、31条第1款、33条或者细则第17条至21条的规定。
初审补正就是审查员针对初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上述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正以消除上述缺陷。
如果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其申请视为撤回,答复未消除缺陷,申请则会被驳回。
明白了初审补正,下面笔者结合具体的法条概念,学习一下怎么避免产生初审补正吧!
1、对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的审查
第26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对于发明专利,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文件为: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那其他必要的文件是什么呢?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而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对附图没有强制要求。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则是必要的文件。
生物领域,如果申请书中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勾选了,则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为必要的文件。
2、对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审查
第5条:对于违法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对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专利代理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
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19条第1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对外申请发明专利的保密审查是否符合规的审查
第20条第1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对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条: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26条2款: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6、对明显不符合技术方案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第2条2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对明显不符合遗传资源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第26条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8、对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审查
专利法第31条1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对申请文本修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审查
专利法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0、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17-21条: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小结:因此,对于发明的初审审查主要涉及10条,具体为:
1、是否缺少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2、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客体
3、是否符合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专利代理的规定
4、是否符合对外申请发明专利的保密审查的规定
5、是否符合申请书填写要求
6、是否明显不符合技术方案的规定
7、是否明显不符合遗传资源规定
8、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
9、申请文本修改是否明显不符合规定
10、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定。
以上是笔者,针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可能产生初审补正的一些总结,纯属个人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内容来源审查指南和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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