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认为优先权不成立,是否有修改机会?

我们在年前进行了“以优先权为突破口的审查无效案例”的直播分享,主要概述了优先权制度、利用优先权修改明显错误和完善技术方案的方法、以及以优先权为突破口的一些审查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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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案例主要涉及了优先权相同主题判断时需要注意的“首次申请”、“数值范围”、“上下位概念”和“马库什权利要求”等问题,所述案例均因为文本撰写上的失误导致了优先权不成立,使自己的在先申请成为了现有技术,最终影响了在后申请的新创性,我们称其为“自杀式申请”。
直播之后,很多朋友在我们的直播群里针对优先权相关的实务问题进行讨论,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思考,在这里和大家进行分享。
问:申请阶段优先权是否成立有答复修改的机会吗?比如在后申请记载的范围比在先申请大,是会直接认定优先权不成立,还是说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获得优先权?
答:小编认为是可以修改的,但是要注意小范围的方案在在先和在后申请中均有记载,而不能单纯依据优先权文本修改。我们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申请文本中范围的多层次设置来为自己提供更广阔的修改空间。
问:A和B两篇优先权,时间差为4个月,然后主张A和B提交了在后申请C,4个月后又主张B提交在后申请D,想问下,这种情况的话,在后申请D存在哪些风险?
答:小编认为这种情形D应该可以享有优先权,风险应该是存在C和D的重复授权问题,因为同一个首次申请可以作为多个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问:会不会存在C是D的抵触申请,进而破坏D的新颖性?
答:细则11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所以,法22.2 新颖性判断里提及的申请日判断应当提前到优先权日,这样推定应该不涉及抵触申请的问题。
问:C主张A+B,假如最早优先权日(即A的申请日):2021.01.28;D主张B的优先权,优先权日:2021.05.28;这样的话,C有没有可能是D的抵触申请?
答:抵触申请的判断时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而C并不是在B之前提出的,所以不够成抵触申请,这里的“提出”小编认为应该是实际申请日。
依赖于实验数据的方案,在先申请文本如果没有实验数据,能够以要求优先权的形式在在后申请中进行补充实验数据吗?
答:这种情形也需要看在先申请具体公开到了怎样的程度,比如在先申请记载了多个具体的实施例,也在申请文本中定性阐述了实施例的性能或效果,这种情形下,这种情况下以要求优先权的形式将具体的实验数据补充到在后申请中是没有问题的。
要求优先权最重要的要求应当是不要在在后申请中出现原始申请文本中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大家有什么观点,也可以在我们的评论区进行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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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式申请—优先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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