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很多企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专利技术已经被其他申请人公开并获得了较大的保护范围,非专利权人如果实施会受到比较大的限制,那除了许可,购买等手段,是否就无计可施了 ?
答 :虽然基础专利技术做了非常全面的概括,但可能该专利的发明人并未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在基础专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进行改进完善,进行选择发明,力争形成自主的专利技术,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取得成功的战略目的,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小编通过分享一个经历实审和复审的案例,以期对大家选择发明是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
专利权人:日立金属株式会社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US20040189426A1
该案件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为:重稀土类的组成比例α2和A1的组成比例β 的数值范围为: 0.4≤β/α2≤0.12。
而审查员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查意见中均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Al与Dy (重稀土)含量比范围(β/α2)为0.0005-0.125,即上述区别只是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一个大范围中选择的一个小范围,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经过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域2012年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依据认为在大范围公开的基础上,其小范围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2012年4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Al 的组成比例β限定在0.35质量%以上,并调节A1和重稀土类HR的组成比例为: 0.051≤β/α2≤0.103 ;
修改权利要求后,申请人认为在含有0.35质量%以上的较大量的Al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使剩余磁通密度Br的降低达到最小,且提高矫顽力HcJ的效果,而且认为本领域人员不可能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选择本发明的范围。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申请人为虽然限定Al 的组成比例β在0.35质量%以上,但是仍然落入了对比文件1的数值范围(0.02-0.5重量%),另外,修改后的范围仅仅是做了优选,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坚持原驳回决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A1的组成比例β 和重稀土类HR的组成比例α2的数值范围为:0.051≤β/α2≤0.103 ;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作为高性能永久磁体的代表稀土类一铁一硼稀土类烧结磁体R-Fe-B,由于Dy和Tb是各向异性磁场高的稀土类元素,因此在主相稀土类元素R的位置用Dy或Tb置换Nd,可以发挥使矫顽力增大的效果;另一方面,适当添加Al或Cu也可以提高矫顽力。
然而,虽然Dy或Tb元素的添加可以提高矫顽力,但是由于这些元素为稀有元素,资源紧缺,因此希望能减少高矫顽力磁体中Dy的使用量;另一方面,虽然Al或Cu的添加能够使矫顽力增加,但却存在着导致剩余磁通密度下降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能够抑制剩余磁通密度下降并使矫顽力提高的稀土类烧结磁体,减少实现高矫顽力所需的重稀土类元素的添加量。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Al的添加量相对于重稀土类元素的添加量的比例调节在特定范围内,并与现有值相比提高Al的添加量,从而在抑制剩余磁通密度下降的同时,有效提高矫顽力。具体措施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控制A1的组成比例β 和重稀土类HR的组成比例α2的数值范围为:0.051≤β/α2≤0.103 。
而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为:对磁化特性的研究开发。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对R-T-B系稀土类永久磁铁中的组分、含量、磁通量、磁化率等进行不同的变化,从而获得较好的磁化特性。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任何通过调整组分之间的比例关系来解决抑制剩余磁通密度下降并使矫顽力提高,从而减少实现高矫顽力所需的重稀土类元素的添加量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日立金属株式会社的上述案件于2013年12月25日获得了授权,突破了TDK株式会社专利的专利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并先后将专利许给第三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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